证券代码:
300193证券简称:佳士科技公告编号:
2025-03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时间:
(
)现场会议时间:
2025年
月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月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月
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佳士工业园研发一楼佳士厅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磊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134,288,86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1,483,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0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2,805,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3人,代表股份15,052,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24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2,805,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1%。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599,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6%;反对68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8%;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36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200%;反对68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1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546,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72%;反对7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1%;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31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79%;反对7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9%;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599,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6%;反对6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6%;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36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200%;反对6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88%;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590,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0%;反对6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2%;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35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09%;反对6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48%;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546,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473%;反对7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9%;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31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93%;反对7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03%;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3,497,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反对7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6%;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60,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11%;反对7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63%;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6%。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596,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2%;反对6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0%;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359,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88%;反对6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42%;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595,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8%;反对6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7%;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35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48%;反对6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02%;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家旺律师和刘洪羽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