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是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控股子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品合约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六条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七条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公司从事的金融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审批授权
第十条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二)不属于上述情形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可在已审议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证券投资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及时跟踪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并向管理层和董事长报告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二)董事长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评估风险,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
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财务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八)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九)证券投资部应按照规定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情况,如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十)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五章后续管理及信息隔离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第十五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与会计政策第十六条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七条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上报董事长,董事长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
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