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300217)_公司公告_东方电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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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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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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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承担保密责任;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深交所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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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须经中国证监会或公司上市交易所核准并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发行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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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告,并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及摘要。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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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及摘要。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季度报告,并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如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数据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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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低于1亿元);

3、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4、公司因《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5、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第四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时,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当日内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查后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的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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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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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何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三十四条 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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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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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发生下列担保行为,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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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三十七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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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书;

(五)在公司内外部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内外部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交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在定期报告编制阶段开始之前,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下发编制定期报告的任务和要求。公司各部门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并以书面形式提供,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签字审核后上交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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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八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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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公司子公司应当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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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面报告与本部门、本分、子公司相关的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深交所。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上述的信息问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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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重大信息问询。公司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应于方案基本确定当天书面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六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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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外界发布、披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公告、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第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和盈亏情况(遇有重大或紧急事件时可口头报告),同时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负责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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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四)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六)负责协同公司相关部门处理与主要股东协同披露事宜。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八章 信息保密和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七十条 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提供意见的,公司须拒绝。

第七十三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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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第七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第七十六条 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应按《证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九章 档案管理和履职记录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披露于交易所网站的公告文稿、报备文件及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档案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负责。

第七十九条 适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纸质及电子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包括档案的存储、使用、分类、编号、收集、移交和接收、销毁、保密等工作。

第八十条 文件要求必须完整、准确、系统、真实,签署齐全。针对纸质文件应扫描形成电子文件,存入指定位置,原则上做到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并存储。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或档案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其他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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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监督、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管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及完善等事项,并就其认为必要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由公司董事会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公司的相应损失。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赔偿公司的相应损失。

第八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对其机构和人员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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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废。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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