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300227)_公司公告_光韵达: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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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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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各归口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按照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予以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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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所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公司或子公司的总裁(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公司或子公司的总裁(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四条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

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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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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