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300251)_公司公告_光线传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

光线传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辞职、任期届满未连任、解任/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除《规范运作》第

3.2.3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运作》第3.2.3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运作》第3.2.3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并按照《规范运作》第3.2.11条、第3.2.13条、第

3.2.1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

3.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或指定人员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各类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需遵守的持股相关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有变化的,以相关文件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