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1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 2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 4
第五章附则 ...... 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见附件一)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六)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或者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当天形成关于相关信息的书面文件,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董事会办公室,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批准后及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申请人应提前或在暂缓、豁免披露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当天核实情况后报董事会办公室,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批准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文件或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 申请人 | 所在部门 | ||||||
| 申请时间 | 申请类型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文件类型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 |||||||
|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 备注 |
附件二: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作为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