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应材(300260)_公司公告_新莱应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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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

7.或有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第十六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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