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300266)_公司公告_兴源环境:关于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暨债权债务重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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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300266证券简称:兴源环境公告编号:2025-105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暨债权债务重组的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暨债权债务重组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实施的债权债务重组概述

2022年4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三乘三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乘三备”)、公司控股子公司琼中鑫三源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三源”)、王钟灵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市政”)就案号(2021)镇裁字第180号案达成调解,由三乘三备、鑫三源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镇江市政支付借款(含利息)2,032万元、律师费2万元,且约定如未按时支付需支付LPR的4倍罚息,王钟灵承担连带责任。同日,三乘三备、鑫三源与镇江市政就案号(2021)镇裁字第181号案达成调解,由三乘三备、鑫三源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镇江市政支付补偿金及损失费1,968万元、律师费8万元,且约定如未按时支付需支付LPR的4倍罚息。上述两案签署调解协议后未能及时履行,截至目前,依据调解协议,三乘三备、鑫三源共计欠付镇江市政本息约5,885万元。

2022年12月26日,镇江市政就琼中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中平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工程款发出通知,认可三乘三备、鑫三源已向镇江市政支付预付工程款1,205.49万元。目前,该合同已完工产值金额约为110.45万元。此外,镇江市政与上海拔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拔臣”)签订有《海南省琼中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中平镇供水工程建设合同》,该合同已完工产值

金额约为266.50万元,上海拔臣尚未支付镇江市政工程款,镇江市政拟将其前述业务形成的应收上海拔臣债权转让给鑫三源。

为尽快解决历史项目遗留问题及所涉诉讼案件,现经双方友好协商,拟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三乘三备、鑫三源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向镇江市政支付现金人民币1,700万元,以及鑫三源已支付的预付款1,205.49万元扣除镇江市政已完工产值110.45万元、应收上海拔臣的债权266.50万元后的余额828.54万元,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偿付三乘三备、鑫三源应付镇江市政的全部款项约5,885万元。上述事项完成后,上述所涉案件、工程项目与三乘三备、鑫三源无其他未解决的争议及纠纷。本次债权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债权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镇江市京口区丹徒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沈远

注册资本:30180万元

主营业务: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环保工程、管道工程的施工;施工劳务承包;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销售;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沈柯章持有90%股权,孙庆云持有10%股权。

债权债务重组对方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甲方1:上海三乘三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方2:琼中鑫三源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方1、甲方2下合称“甲方”)乙方: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鉴于:

1、甲方及乙方就案号(2021)镇裁字第180号案达成调解后,因甲方及王钟灵(承担连带责任)未能及时履行支付义务,乙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2)沪02执1207号),上述案件以下简称“180号案”;

2、甲方与乙方就案号(2021)镇裁字第181号案达成调解后,因甲方未能及时履行支付义务,乙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案号:

(2022)沪02执1206号),上述案件以下简称“181号案”。

3、就琼中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中平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工程款,甲方已向乙方支付预付工程款12,054,947.36元,乙方完成的产值约为1,104,544.19元。

经甲方及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与乙方同意除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12,054,947.36元外,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另行向乙方支付共计人民币17,000,000.00元(大写:壹仟柒佰万元整),乙方同意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解除(2022)沪02执1207号、(2022)沪02执1206号两案对甲方的查封、冻结、限高、失信等措施的申请,配合甲方按法院的要求出具相应的文书,避免甲方支付额外的执行费用。

甲方按本协议全部履行义务,乙方就180号案、181号案及《借款合同》、《合作协议书》、案涉琼中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不再向甲方1、甲方2主张任

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本金、违约金、损失费用、预期利润、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因案涉项目、案件产生的全部费用)。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乙方基于与上海拔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南省琼中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中平镇供水工程建设合同》所享有债权转让给甲方2享有,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全部款项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上海拔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将相应的书面通知凭证移交给甲方2。前述债权金额为2,664,964.92元。

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时,乙方可按180号、181号案件原调解协议约定向法院申请恢复(2022)沪02执1207号、(2022)沪02执1206号两案的执行,但应扣除前期乙方已经收到的金额。

如乙方未能按约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2022)沪02执1207号、(2022)沪02执1206号两案解除对甲方的查封、冻结、失信、限高等申请材料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如甲方逾期付款的,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承担乙方维权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律师费用等。

各方特此声明并保证:其签署、履行本协议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且完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权债务重组事项是综合考虑现阶段市场情况、各方资金、经营等因素,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双方债权债务清偿问题。本次重组将形成债务重组收益约3,356万元,增加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约1,797万元,具体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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