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职权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提名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提名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和决议情况;
(五)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以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候选人名单,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资料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仅可就相关议题进行说明。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