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不包括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购买大额存单等情形。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四)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应当同时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决策与披露
第七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第十一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委托理财履行的审议程序;
(三)委托理财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计划、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存。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等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如该项目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交董事会审议,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批手续,由财务部填写用款申
请单,并注明理财产品使用资金金额和理财期限,由总经理签批。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延续期间,财务部应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总经理。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据及时记账,并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如发现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者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者减效风险时,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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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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