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75证券简称:
R和佳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2
)粤0402民初19730号,相关诉讼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类型:股东知情权纠纷
(二)诉讼判决日期(一审):2025年11月20日
(三)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四)反诉/反请求情况:无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胜管、李智勇、岂灵芝、夏东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2、被告/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起诉状记载的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5-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公司会计账薄、会计凭证。原告委托律师以及会计师前往和佳医疗公司办公室查阅,和佳医疗公司财务工作人员明确予以拒绝配合,并叫嚣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作为股东,和佳医疗公司存在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曾被审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况,致使原告无法得知公司的经营现状。和佳医疗公司拒绝股东合法查阅和佳医疗公司法律以及财务资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权益。申请行使股东知情权。
(三)诉讼请求:
1、判决和佳医疗公司向原告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人员查阅、复制;
2、判决和佳医疗公司向原告提供自2020年1月1日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型账簿)和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合同等有关文件),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人员查阅;
3、判决和佳医疗公司承担本案代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四)一审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深圳市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胜管、李智勇、岂灵芝、夏东芳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
2、被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型账簿)和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供深圳市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胜管、李智勇、岂灵芝、夏东芳及其委托的会计师
公告编号:2025-014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3、上述材料由原告深圳市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胜管、李智勇、岂灵芝、夏东芳在被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于被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地点进行查阅、复制,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董事会对于本次诉讼事项的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陈强先生担任公司新任财务总监,但公司原管理团队及原财务总监王红等人拒不配合工作交接,且已两年未向董事会提交任何财务报告,导致公司新任财务总监无法正常履职,并导致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股东无从知悉公司真实的财务及经营情况。考虑到股东知情权利长期受到公司原管理团队侵害,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行使其正当的权力,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正如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述,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法定、固有的基础性权利。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股东知情权保障情况,并根据法院判决情况,与股东们共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0402民初19730号
特此公告。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