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汉成投资(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发送的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郝镇熙与汉成投资(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表决权委托)案件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0304民初27491号,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为了便于投资者同步了解诉讼的整体进展,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一)案件类型:委托合同纠纷(表决权委托)
(二)诉讼判决日期(一审):2025年11月20日
(三)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四)反诉/反请求情况:无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郝镇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2、被告/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汉成投资(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5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股东郝镇熙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起诉状记载的主要内容:
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本质是委托合同,双方成立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协议所涉的重整程序已终结,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且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继续《表决权委托协议》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终止。
(三)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四)一审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作为被告与和为贵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依据,原告无权以此为由行使一般法定解除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驳回原告郝镇熙的诉讼请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0304民初27491号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