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300279)_公司公告_和晶科技: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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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7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

络投票服务。

第五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六条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

息公司的相关要求,按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并完成网络投票系统的信息录入、复核等工作。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时,公司股东会的投票代码为“350279”,投票简称为“和晶投票”。

第四章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2、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5、B股境外代理人;

、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股东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一)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股、B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本细则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八条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进行合并计算,公司及会议见证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网络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前述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不能正常运行的,则当次股东会的进程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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