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报废;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披露前的内容;
(二十六)公司利润分配计划;
(二十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九)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三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十一)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三十二)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十三)对证券市场有显著影响的证券交易信息;
(三十四)在证券市场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投资者或者证券经营机构的信息;
(三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内幕信息涉及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七)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八)上述人员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消息的人;
(十)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与信息隔离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当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门之间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各个部门需对内幕信息的流转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并提示其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获知的内幕信息;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四)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所有获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流转时原信息持有者应当对参与者进行保密义务的特别提示,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同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
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规定填写《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交与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的报备工作。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
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前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与信息接收方相关人员签署《承诺涵》(见附件2)或《保密协议》(见附件3),信息接收方应提供知情人名单并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未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金、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由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明确内部报告流程及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
附件1: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内幕信息事项: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5)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5: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知悉此未公开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在上述内幕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
2、不泄露或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3.不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承诺人: __________ __ 承诺日期: __________ 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深A证券账户号码:
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部门及职务:________ _______
附件3:
保 密 协 议
甲方: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二、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 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
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