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 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 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 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 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 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 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公告应当 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 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 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 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 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 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 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 定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网上业务专 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 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 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 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 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 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 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均衡披 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 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 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 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 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本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 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采 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 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 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 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 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章有 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定。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
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 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 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信 息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
1. 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 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 录、签订意向书)时;
3. 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 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 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 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董事会秘
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 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部;
(三)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 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十)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 证券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 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3. 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 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 关文件;
2. 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3. 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公 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 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所申请复 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 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列示且不需经 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 向公司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
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 照本制度披露。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 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及董事会秘 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 当督促本部门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 求其补充、纠正。
第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 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十二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 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审核等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七十三条 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记录、保存, 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文件、 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证 券部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 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对 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 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 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 评价与完善等。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 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章 相关责任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提请股东会 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责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提 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关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或据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免除相应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三)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 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四)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的; (5)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的; (5)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九十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 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