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300289)_公司公告_利德曼: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

时间:

利德曼: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3

股票代码:300289 股票简称:利德曼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

项目交易对方
重大资产购买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独立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保证《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他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就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情况出具以下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交全部所需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及相关资料均完整、真实、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为本次重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已出具声明:本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同意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本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已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财务顾问声明

担任本次重组财务顾问的粤开证券已出具声明:本公司同意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其他相关披露文件中援引本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内容,本公司已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其他相关披露文件中援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其他相关披露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法律顾问声明

为本次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金杜律师已出具声明: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审阅,确认《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审计及审阅机构声明

为本次重组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已出具声明:本所及签字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经审计的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模拟财务报表的内容和经审阅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分别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容诚审字[2025]100Z3532号)及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容诚阅字[2025]100Z0015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报告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为本次重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金证评估已出具声明:本公司及经办资产评估师同意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并对所述内容进行审阅,确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声 明 ...... 1

一、上市公司声明 ...... 1

二、交易对方声明 ...... 1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 2

目 录 ...... 4

释 义 ...... 5

一、一般释义 ...... 5

二、专业释义 ...... 8

重大事项提示 ...... 10

一、本次交易方案 ...... 10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 11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1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 15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16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16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17

重大风险提示 ...... 21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21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 23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 28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28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 30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 34

四、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情况 ...... 35

五、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36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 36

七、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36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释义

本报告书、重组报告书、草案《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利德曼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科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德赛系统上市公司子公司,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百家汇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百家汇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百佳瑞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及南京百佳瑞
标的公司、先声祥瑞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利德曼向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现金购买标的公司剥离mRNA业务资产组后的70%股份
海南先为先为(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先声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瑞合鑫业深圳市瑞合鑫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耀华生物北京耀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长生生物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15年12月更名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富汇天使北京富汇天使高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富汇科融北京富汇科融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仲颐金泰北京仲颐金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TCL无锡TCL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先声东元南京先声东元制药有限公司
江苏先声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新余方略新余方略德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江苏全益江苏全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先声卫科江苏先声卫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先声再明海南先声再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收购协议》《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基准日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即2025年7月31日
交割日标的股权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
报告期2023年、2024年、2025年1-7月
中信建投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粤开证券、财务顾问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杜律师、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容诚会计师、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金证评估、评估机构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国家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改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检院、中检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原名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中融信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交易对价参考《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并由甲方及乙方协商确定的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过渡期自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
剥离资产、mRNA业务资产组上海分公司的全部资产、海南先为的100%股权
万泰生物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图生物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凯杰

凯杰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母公司凯杰QIAGEN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分子样品制备解决方案的跨国企业

PEPerkin Elmer,珀金埃尔默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高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兰疫苗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康华生物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凯因科技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所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智飞生物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5修改)
《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2025修改)
《准则第2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100Z3532号审计报告
《备考审阅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阅字[2025]100Z0015号审阅报告
《评估报告》上海金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金证评报字【2025】第0554号资产评估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章程》根据上下文含义,可以指相关公司现行/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报告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A股/股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专业释义

生物制品应用生物技术获得且以生物材料制备的,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PPD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纯蛋白衍生物
TB-PPD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of Tuberculin,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
TB 50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of Tuberculin,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50IU/ml.1ml/支
TB 20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of Tuberculin,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20IU/ml.1ml/支
BCG-PPD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of BCG,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
IGRAInterferon-Gamma Release Assay,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盒
Xi01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
Xi02标的公司在研产品,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
Xi03标的公司在研产品,结核分枝杆菌利福平耐药突变检测试剂盒(荧光PCR熔解曲线法)
Xi04标的公司在研产品,结核分枝杆菌异烟肼耐药突变检测试剂盒(荧光PCR熔解曲线法)
Xs02标的公司在研产品,重组结核分枝杆菌融合蛋白
IVDIn Vitro Diagnostics,体外诊断
卡介苗由牛型结核杆菌悬液制成的减毒活菌苗,具有增强巨噬细胞活性,加强巨噬细胞杀灭肿瘤细胞的能力,活化T淋巴细胞,增强机体细胞免疫的功能,其核心作用是降低儿童重症结核病(如粟粒性肺结核、结核性脑膜炎)的发病风险
MTB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结核分枝杆菌
LTBILatent Tuberculosis Infection,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
ATBActive Tuberculosis,活动性结核病
mRNAMessenger Ribonucleic Acid,信使核糖核酸
Pre-IND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
IND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新药临床研究申请
BLABiologics License Application,生物制品上市许可申请
NMPA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灵敏度感染者中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比例,反映了诊断产品发现感染者的准确程度,灵敏度越高则准确度越高;计算方法:真阳性人群/(真阳性人群+假阴性人群)*100%
特异度未感染者中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比例,反映了诊断产品确定非感染者的准确程度,特异度越高则准确度越高;计算方法:真阴性人群/(真阴性人群+假阳性人群)*100%
诊断试剂体内诊断试剂和体外诊断试剂两大类,除用于诊断的如结核菌素、布氏菌素、锡克氏毒素等皮内用的体内诊断试剂等外,大部分为体外诊断制品
体内诊断试剂用于诊断的如结核菌素、布氏菌素、锡克氏毒素等皮内用的诊断试剂
体外诊断试剂In Vitro Diagnostic Products,简称IVD,在人体之外,通过对人体样本(血液、体液、组织等)进行检测而获取临床诊断信息,进而判断疾病或机体功能的诊断试剂
预充针一种预先填充药物或疫苗的注射装置,由针头、药液储存管、活塞等部件组成,通常为一次性使用
GMP符合性检查对药品生产企业GMP执行情况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取消了五年一次的GMP认证,改为GMP符合性检查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世界卫生组织
MenMeningococcus,脑膜炎球菌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

(一)重组方案概况

交易形式现金交易
交易方案简介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先声祥瑞70%股份
交易价格本次交易中先声祥瑞70%股份合计作价173,300.00万元
交易标的名称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生物制品(体内诊断试剂、疫苗)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2761生物药品制造
其他符合板块定位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交易性质构成关联交易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其它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本次重组支付方式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购买标的公司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对价其他
序号交易对方购买标的公司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对价其他
1上海百家汇62.5311%154,809.00154,809.00
2南京百佳瑞6.2641%15,508.0015,508.00
3海南百家汇1.2049%2,983.002,983.00
合计70.0000%173,300.00---173,300.00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单位:万元

交易标的名称基准日评估 方法评估 结果增值率基准日后分红扣除基准日后分红100%股权评估值拟交易的权益比例交易价格
先声祥瑞2025年7月31日收益法267,400.00162.23%19,109.00248,291.0070%173,300.00
其他说明:先声祥瑞在基准日后分红19,109.00万元,先声祥瑞100%股份评估值扣除基准日后分红为248,291.00万元,对应70%股份价值为173,803.70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本次先声祥瑞70%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格为173,300.00万元。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1、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向体内诊断、创新疫苗领域延伸,覆盖更广阔的业务领域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诊断仪器、生物化学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线包括生化类、免疫类等;自产诊断仪器主要为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生物化学原料产品包括生物酶、辅酶、抗原、抗体、精细化学品等。上市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在各类疾病的临床诊断,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国内各级医院、体检中心、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科研院所及高校研发中心等机构客户。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体内诊断试剂、疫苗)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核心销售产品为TB-PPD、BCG-PPD、IGRA,均聚焦结

核筛查与诊断领域。在结核筛查领域,先声祥瑞核心产品TB-PPD为国内独家产品,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参考品、2018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甲类医保药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市场地位领先。先声祥瑞利用已有业务基础,打造覆盖结核的“初筛-诊断-确诊-耐药检测-预防型药物-治疗型药物”综合产品矩阵(见下图)的“结核领域一体化解决方案服务商”。

注:红框显示为已上市或即将上市产品

另一方面,先声祥瑞是我国为数不多的疫苗生产许可证持证企业之一,聚焦尚未满足临床需求的人用创新疫苗。先声祥瑞应用于脑膜炎领域的Xs03项目已提交pre-IND,还有多个创新项目处于临床前阶段。

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能够快速切入行业壁垒高、市场前景更为广阔的生物制品行业,大大缩短了重新研发产品并建立相应的市场渠道的周期,降低了上市公司进入新业务领域的技术、人才、管理风险。使上市公司快速实现业务转型,形成“生物制品+体外诊断”双主业,通过自主研发+外部合作双轮驱动,继续在疫苗等创新生物制品领域开拓新的增长机会,提高上市公司成长天花板,为更好地回报上市公司投资者创造有利条件。

2、上市公司将取得先声祥瑞控制权,增厚上市公司盈利水平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先声祥瑞70%股份,先声祥瑞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规模将得到提升,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3、发挥协同效应,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上市公司完成本次交易后,利德曼与标的公司有望在以下几方面形成协同效应:

(1)优化体外诊断业务布局

利德曼业务高度集中于生化诊断领域,2024年收入占比超80%,产品管线主要集中在肝功、肾功、心肌等常规检验项目,除ST-2 外差异化项目较少。标的公司围绕结核领域,也布局了IVD产品,IGRA已于2025年获批上市、结核分子及耐药诊断试剂盒产品将于2026/2027年陆续上市。

收购标的公司后,上市公司可横向巩固IVD常规检测基本盘,纵向通过先声祥瑞切入结核病专科诊断领域,实现“筛查→辅助诊断→伴随诊断”的深度布局。以结核病专科为标杆,未来可复制模式至更多专科疾病诊断(呼吸、感染、自免、肾内等)领域,打造“常规诊断+专科诊断”新格局,显著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产品市场壁垒以及盈利能力。

(2)实现渠道优势互补和协同

利德曼主要优势在于医院检验科渠道,标的公司核心优势在于疾控系统和医院部分临床科室(结核科、呼吸科、感染科、风湿免疫科、肾内科)渠道。利德曼积累的医院检验科渠道可加速标的公司现有及在研IVD产品(如IGRA或分子耐药诊断)的医院终端准入与上量。标的公司凭借覆盖全国85%以上疾控中心的网络,为利德曼具有筛查属性(政府/疾控主导的筛查、健康管理项目等)的IVD产品提供强大的疾控系统渠道支持;标的公司的临床科室渠道将进一步助力利德曼“常规诊断+专科诊断”业务布局的实现。

(3)产品和技术协同

利德曼具有生化诊断试剂、化学发光试剂和仪器研发、生产能力,在生物

酶、抗原抗体原料领域有较强的开发与生产能力。先声祥瑞已初步具备酶联免疫法、分子诊断等方面的技术储备。利德曼可为标的公司在IVD领域提供较大助力,并和标的公司可在分子诊断、酶联免疫等IVD平台共同推进产品研发。

举例来说,IGRA产品目前在市场上存在酶联免疫法和化学发光法两条技术路径,标的公司目前产品采用酶联免疫法,利德曼凭借已有技术积累可快速研发推出化学发光法产品,丰富并购成功后主体在结核筛查诊断领域的产品矩阵。利德曼在生物酶、抗原、抗体原料领域的开发还可为标的公司供应核心原料,降低其采购成本。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现金,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完成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标的公司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取得对先声祥瑞的控制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容诚阅字[2025]100Z0015号),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7月31日 /2025年1-7月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
资产总计180,871.84410,374.54182,242.14411,720.01
负债合计9,598.83208,510.1310,383.85214,885.5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65,586.52159,178.08166,210.06155,870.99
营业收入18,400.9241,163.0137,022.6995,257.63
净利润-615.285,352.68-7,420.6410,592.9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3.543,659.86-7,510.135,779.59
项目2025年7月31日 /2025年1-7月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
基本每股收益(元)-0.020.06-0.140.06
资产负债率(%)5.31%50.81%5.70%52.19%

注: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2024年度和2025年1-7月基本每股收益将分别从-

0.14元/股上升到0.06元/股和从-0.02元/股上升到0.06元/股,公司2024年、2025年1-7月每股收益将有所提升。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将有所增加,每股收益提升,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包括:

1、上市公司的决策程序

(1)本次交易相关的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已履行完毕;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交易对方的决策程序

(1)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已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2)南京百佳瑞已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方案;

2、上市公司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通过本次交易;

3、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4、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核准或同意。上述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单位原则同意本次交易,并将积极促成本次交易顺利进行。”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

“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本单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承诺向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向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主要采取如下安排和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报告书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

未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时,上市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上市公司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四)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相关填补措施

1、本次交易对公司当期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容诚阅字[2025]100Z0015号),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股东回报情况如下:

项目2025年1-7月2024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623.543,659.86-7,510.135,779.5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0.06-0.140.06

注: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均有所提升,未来通过对标的公司进一步整合,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股东回报。

2、上市公司对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1)加快完成对标的公司的整合,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在保证对标的公司控制力及其经营稳定性的前提下,加快对标的公司采购、销售、财务、信息系统及日常经营管理进行全面梳理、整合,最大化发挥规模效应及业务协同,稳步推进并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经营效率,扩大市场规模,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及品牌影响力,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2)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日常经营管理运作规范,具备完善、高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运行机制,设置了与上市公司经营相适应的、独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

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协同。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积极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机制,更好地维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等条款进行了明确。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将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1、本单位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单位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单位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3、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交易中,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要求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已实施相应程序,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将对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请参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存在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研究和协商本次交易方案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外泄和传播。尽管如此,受限于查询范围和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仍然无法避免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存在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本次交易自相关重组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时间跨度,期间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实质变化从而影响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标的资产的经营决策,并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性。

3、其他可能导致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交易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

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的,则交易方案及其他交易相关的条款、条件均可能较本报告书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变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及履约的风险

公司已经与上海百家汇等3名交易对方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了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承诺净利润水平。由于标的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波动、管理层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影响,标的公司存在实际盈利未能达到上述协议中约定业绩承诺的风险。同时,尽管交易对方已与公司就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的情况约定了明确可行的补偿安排,但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时,交易对方如果无法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义务,有可能出现业绩补偿承诺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标的资产评估的相关风险

本次交易的交易作价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金证评估以2025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经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虽然专业评估机构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并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因其评估结果建立在一系列评估假设基础之上,包括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供需情况、金融市场环境等因素未来走势的预期和假设,若未来市场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变化,使得本次评估的相关假设无法达到,则可能导致标的资产的实际价值与当前评估值存在差异。

(五)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备考审阅报告》,假设以2025年7月31日的标的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备考报表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形成约10.19亿元的商誉。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竞争环境或标的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发生不利变化,导致标的公司实际盈利水平显著低于预期,则本次交易所形成的商誉将有可能会进行减值处理,从而对

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六)资金筹措风险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上市公司拟通过自有及自筹资金方式支付交易款项,并根据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对价。若上市公司未能及时筹措到足额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收购款项,则可能导致本次交易失败。

(七)收购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管理及合并范围,上市公司的业务及人员规模等将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将面临经营管理方面的挑战。尽管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产品和技术等方面具有业务协同的基础,并且上市公司已经就后续的整合做好充分的安排,但由于管理方式的差异,仍不排除出现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难以实现有效整合的风险。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行业政策风险

医药行业政策风险:随着国家深入推进医疗改革,各项政策陆续发布、工作逐步落地,尤其是公立医院改革、医保控费、药品价格治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药销售合规等多项行业政策和法规的相继出台,对医药行业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医药企业的技术研发、经营模式等产生较大影响。若标的公司未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医药行业政策的重大变化,无法持续提高核心竞争力,其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结核诊疗行业政策风险: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多项具有针对性的政策规划相继出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结核病防治综合服务模式,加强耐多药肺结核筛查和监测,规范肺结核诊疗管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2019年,八部委联合发布《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强调扩大对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覆盖;要求将结核病检查列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入职体检的检查项目,提高入学新生结核病检查比例;在高疫情的贫困地区,结合全民健康体检工作,开展结核病主动筛查。在疫情严重的乡镇,开展结核病普查。若未来结核诊疗行业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药行业的研发要求、质量要求不断提高,招标体系、价格体系逐步完善,行业集中度稳步提升,行业内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对于国内药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市场同类竞品对标的公司未来的业务增长、毛利率水平构成压力,对标的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未来标的公司不能持续加快新产品开发、保持主导产品的竞争力并逐步扩大销售网络并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将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新药研发及商业化相关风险

药品研发有着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等特点。国内医药主管部门对新药审批经历的药学研究、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注册等多个环节均进行严格规定。标的公司核心在研产品之一的Xs02目前处于临床III期阶段,虽然标的公司正积极推进在研创新项目的临床进展,提升在研产品的上市成功率,但药品研发仍存在临床实施效果不及预期、未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上市时间晚于计划时间或上市后销量未及预期及研发周期延长的风险。

一般创新药研发成功后,需通过市场开拓及学术推广等过程实现产品上市销售。尽管标的公司已成功实现结核病诊疗产品的商业化生产与销售,拥有成熟完善的自建营销体系,但由于在研产品中存在流脑疫苗等创新产品,涉及医院科室与患者群体不一,若标的公司销售团队未能充分把握其他类型、其他适应症产品的市场竞争态势,市场推广不达预期,可能导致新上市产品的市场认可度不足,影响在研产品商业化结果与经济效益。

(四)单一产品依赖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核心产品TB-PPD的收入占比分别为95.95%、90.47%、

77.92%,呈现下降趋势,主要系药品推广服务等收入快速增长,丰富了收入来源,一定程度降低了产品单一风险。但除核心产品TB-PPD外,标的公司多款产品仍处于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阶段,暂未获批上市,以TB-PPD销售为主的经营模式短期内难以改变。若其他疗法及产品的推出与推广加剧市场竞争,或标的公司市场营销策略不当影响产品市场表现,将对标的公司业务收入、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五)业绩下滑风险

在模拟剥离mRNA业务口径下,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5,289.15万元、58,234.95万元、22,762.09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1,042.53万元、18,013.61万元、5,967.95万元,整体有所下滑,主要原因系:①标的公司的销售模式以经销模式为主,以客户签收为收入确认主要依据。2024年下半年开始,标的公司对销售体系主要考核指标由发货确认的销售收入调整为终端使用的销售额,经销体系内存货逐渐消化、回归合理水平;②部分省份财政紧张,导致结核病筛查专项经费出现阶段性波动;③竞争对手加大产品市场推广力度等。尽管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评估及业绩承诺已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及政策环境的影响,且标的公司的TB-PPD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稳定的终端市场需求,但受同类产品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若TB-PPD的销售情况不及预期,或标的公司销售体系考核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标的公司业绩均可能出现重大变化或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六)代理产品富马酸贝达喹啉片相关风险

为扩大标的公司在结核诊疗领域的市场影响力、实现“结核诊疗一体化”战略,标的公司自2024年起为海南先声的耐药结核病治疗药品富马酸贝达喹啉片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标的公司的推广服务收入受多重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条款(如合作期限、续约条件)、供应商供货稳定性、市场竞争格局变化、终端市场需求波动及国家政策调整等。上述因素均可能影响当前协议的完

全履行、降低后续合作的稳定性,进而导致推广服务收入出现波动。

2024年、2025年1-7月,富马酸贝达喹啉片的推广服务收入分别为3,224.56万元、3,745.45万元,当期收入占比分别为5.54%、16.45%,呈上升趋势。若未来标的公司与海南先声合作关系发生变化,或富马酸贝达喹啉片的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将对标的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销售推广费用进一步增加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标的公司的核心产品TB-PPD为我国结核病群体筛查最常用产品之一,但目前在老年人、糖尿病人群、激素药物使用人群的应用渗透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通过拜访终端医疗机构及各级疾控中心,举办推广会议等方式实现产品推广,提升品牌影响力;同时,为进一步扩大产品的市场覆盖,公司持续扩充销售团队。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33,254.66万元、27,655.09万元和9,785.2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0.93%、47.49%和42.99%,整体呈下降趋势。但未来若行业竞争加剧,或标的公司新产品上市需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标的公司可能进一步强化产品推广、扩大销售团队规模,进而面临销售费用或各类推广费用增加的风险。

(八)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交易主要为来自关联方海南先声的富马酸贝达喹啉片推广服务收入。2024年、2025年1-7月,该推广服务收入分别为3,224.56万元、3,745.45万元,当期收入占比分别为5.54%、16.45%,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并且呈现上升趋势。

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系根据开展日常生产运营和业务发展需要,预计标的公司与海南先声的关联交易未来将持续存在。若标的公司未来未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可能出现通过调节交易价格或数量,导致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和业绩不公允,损害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利益的情形。

(九)毛利率下降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含体内诊断试剂、疫苗)及体外诊断试剂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销售的核心产品为TB-PPD、BCG-PPD、IGRA,主要应用于结核筛查与诊断领域。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95.52%、95.96%和94.39%,整体处于较高水平且保持稳定。

随着国家主管部门持续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与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医保控费执行力度,药品领域改革已成为长期趋势。在这一背景下,若未来标的公司产品价格面临大幅下调压力,将导致标的公司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十)其他合规性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含体内诊断试剂、疫苗)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我国对生物制品行业各环节管理严格。虽然,交易对方已保证“目标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交割日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工商、税务、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卫生健康、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消防、住建、规划、商委、环保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或可能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况。”但仍不排除,标的公司出现其他合规性风险。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国家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进行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性政策,鼓励通过并购重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资本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

2024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明确指出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

202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提出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提高监管包容度、提升重组市场交易效率等内容,旨在进一步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2025年5月,证监会发布实施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系为落实前述《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的配套法规修订,即通过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适当提高对并购重组形成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包容度、建立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等,进一步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中的主渠道作用。

因此,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能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借助资本市场快速实现优质资产注入,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厚股东回报。

2、国家政策持续多维度助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生物医药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促进生物医药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为我国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生态氛围和政策

环境,未来市场前景广阔。《“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明确指出,我国医药工业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创新引领,把创新作为推动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提高产业化技术水平,重点提升新型生物药生产技术、原料药创新工艺、高端制剂生产技术。2024年和2025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提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先声祥瑞在结核诊疗领域拥有多款生物制品产品、核心产品TB-PPD为适用于结核病筛查的独家品种,同时积极研发布局了特异性更强的结核筛查品种Xs02及多款创新疫苗产品。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快速切入生物制品领域,提升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诊断仪器、生物化学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在各类疾病的临床诊断,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国内各级医院、体检中心、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科研院所及高校研发中心等机构客户。先声祥瑞在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领域具有较深的产品与技术积累,主要业务涵盖生物制品(含体内诊断试剂、疫苗)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注册报批、产业化生产和商业化销售能力。通过本次收购,上市公司将切入生物制品细分领域,快速实现业务转型,形成“生物制品+体外诊断”双主业,提高上市公司成长天花板。同时,先声祥瑞在国内疾控系统、医疗机构中已建立稳定的客户基础与渠道网络,在结核病等重点防控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上市公司在体外诊断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医院客户与经销渠道,具备品牌与市场推广优势。通过本次交易,双方可在产品推广、渠道资源、客户拓展及市场营销等方面实现深度协同,进而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可丰富上市公司产品结构、提升整体盈利水平。上市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产生协同效应,进一步丰富上市公司产品结构和产品下游应用领域,降低客户集中程度,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规模将得到提升,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向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南京百佳瑞支付现金对价收购其所合计持有的先声祥瑞7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先声祥瑞70%股份,取得其控股权,并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股东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前持股比例本次交易的股比交易后持股比例
1上海百家汇85.46%62.53%22.93%
2海南百家汇1.20%1.20%-
3南京百佳瑞8.95%6.26%2.69%
4其他股东4.39%-4.39%
合计100.00%70.00%30.00%

(二)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或结合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资金)。

(三)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期及数额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5年度、2026年度和2027年度。

在上市公司同意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依照《股份收购协议》的约定继续由乙方提名的管理团队负责经营的前提下,交易对方全体为业绩承诺人承诺:

目标公司2025年、2026年、2027年经审计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6,593.00万元(如剔除2025年mRNA平台产生的费用1,035.57万元,为17,628.00万元)、18,584.00万元和20,814.00万元,三个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55,991.00万元。

2、业绩补偿安排

(1)年度业绩承诺补偿

补偿义务人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如上一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低于年度承诺净利润的85%(不含本数),则补偿义务人触发当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如实现净利润不低于85%(含本数),则不触发当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若触发当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则补偿义务人应当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5月15日前向甲方(指利德曼,下同)足额支付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当年度业绩承诺补偿金额:

当年度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当年度承诺净利润-当年度实现净利润

(2)累计业绩承诺补偿

补偿义务人承诺,(i)如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85%(不含本数),则补偿义务人触发累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A;(ii)如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高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85%(含本数)且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100%(不含本数),则补偿义务人触发累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B;(iii)如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高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100%(含本数),则不触发累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累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A=(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股份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如有)。

累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B=(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累计已补偿金额(如有)。

若触发上述业绩承诺补偿,补偿义务人承诺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的合并补偿义务上限为77,500.00万元。

3、业绩补偿保证措施

补偿义务人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股份质押给上市公司,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的履约保证措施。

(四)超额业绩奖励

根据专项审核报告,若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额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超过部分简称“超额业绩”),上市公司同意,由目标公司向目标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进行现金奖励。奖励金额为超额业绩的50%,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标的股份交易对价的20%,具体分配方案(包括名单、金额、时间等)由届时目标公司管理层提出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若需)审批后实施。甲方承诺,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时,甲方将指令其委派董事、股东授权代表同意相关议案。

上述接受现金奖励人员将以与取得的奖励金额的50%同等金额的资金通过设立专项计划或者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该等增持应当在目标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取得现金奖励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完成。该等人员增持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含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为乙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之日;限售期内,该等人员亦不得对前述股份进行质押或设定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1、设置超额业绩奖励的原因

本次交易设置的超额业绩奖励综合考虑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奖励安排对标的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效果、超额业绩贡献、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等多项因素,并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基于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协商一致后达成。设置业绩奖励机制有利于稳定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激发标的公司经营层员工发展业务的动力,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通过将超额奖励用

于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实现核心员工个人利益和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利益进一步绑定,有利于实现标的公司利润最大化,进而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此外,设置的业绩奖励是以标的公司实现超额业绩作为前提条件,奖励金额是在完成既定承诺业绩的基础上对超额净利润的分配约定。奖励标的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同时,上市公司也获得了标的公司带来的超额回报,对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业绩奖励对象的范围、确定方式

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期满后,标的公司完成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同意将超过承诺净利润总额部分的50%作为奖金奖励给标的公司的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除外),具体分配方案(包括名单、金额、时间等)由届时目标公司管理层提出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若需)审批后实施。

3、设置业绩奖励的依据及合理性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2业绩补偿及奖励”中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设置业绩奖励安排时,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

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本次交易中原先设置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未超过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约定了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0%,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对业绩奖励要求的相关规定。

(五)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分期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以上海百家汇名义

开立的由双方和银行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即上海百家汇共管账户)支付交易对价的70%,即合计121,310.00万元。前述银行账户于本次交易交割日的次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配合解除共同监管的限制,解除共管后的资金(包括期间利息,如有)由上海百家汇向海南百家汇、南京百佳瑞的指定银行账户完成转账。上市公司向前述银行账户支付121,310.00万元(含税)后,视为上市公司完成了第一期交易对价义务,上市公司不因乙方之间作为或不作为的对价分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自交割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分别支付交易对价的剩余30%,即合计51,990.00万元。其中,上市公司向上海百家汇独立账户支付46,442.70万元,向海南百家汇支付894.90万元,向南京百佳瑞支付4,652.40万元。

(六)过渡期损益的归属

交易各方确认,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按照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所有;如发生亏损,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但由于目标公司根据2025年9月18日的财务报表实施的利润分配事项、剥离资产事项除外),由交易对方按照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收购标的公司70%的股份。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资产总额、交易金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等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营业收入
标的公司70%股份173,300.00173,300.0058,234.95
项目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182,242.14171,858.2937,022.69
财务指标比例95.09%100.84%157.30%

注: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均为2024年末/2024年度经审计数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均超过上市公司的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现金,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以2025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金证评估对标的公司转让mRNA业务资产组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分别采用市场法、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并最终选定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金证评估出具的经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2025】第0554号),截至2025年7月31日,标的公司合并口径股东权益账面值为101,971.34万元,经收益法评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267,400.00万元,比审计后模拟报表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值165,428.66万元,增值率162.23%。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先声祥瑞100%股份评估值扣除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利润分配19,109.00万元后为248,291.00万元,其70%股份评估值为173,803.70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先声祥瑞70%股份的最终作价为173,300.00万元。

五、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情况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七、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他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1、本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无关联关系。 2、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形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5修订)》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1、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2、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5修订)》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1、本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进行本次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具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最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本公司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消除的情况。 6、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7、本公司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8、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2、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人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股东/合伙人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将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向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高新科控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1、本单位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单位保证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交全部所需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及相关资料均完整、真实、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单位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新科控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1、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2、本单位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5修订)》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高新科控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违规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形。 2、本单位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单位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高新科控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1、本单位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单位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单位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3、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高新科控关于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本单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承诺向利德曼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新科控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利德曼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利德曼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股份、股权或其他任何权益。 2、在本单位作为利德曼控股股东期间,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利德曼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本单位不以利德曼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利德曼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正式生效,在本单位作为利德曼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因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利德曼及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则本单位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高新科控关于规范与减1、本单位不会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影响利德曼的独立性,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并将保持利德曼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本单位及本单位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利德曼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利德曼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单位将促使本单位及本单位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利德曼进行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利德曼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3、本单位将促使本单位及本单位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利德曼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利德曼及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出具日起正式生效,在本单位作为利德曼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因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利德曼的权益受到损失的,则本单位同意向利德曼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高新科控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保持利德曼业务的独立性 本单位不会对利德曼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预。本单位将尽量减少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利德曼的关联交易;如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2、保持利德曼资产的独立性 本单位将不通过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利德曼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3、保持利德曼人员的独立性 本单位保证利德曼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领取报酬。本单位将确保及维持利德曼劳动、人事和工资及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4、保持利德曼财务的独立性 本单位将保证利德曼财务会计核算部门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设置独立的财务部负责相关业务的具体运作。利德曼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利德曼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利德曼依法独立纳税。利德曼将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本单位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利德曼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 5、保持利德曼机构的独立性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本单位将确保利德曼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保持独立运作。本单位保证利德曼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利德曼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等均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先声祥瑞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交全部所需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及相关资料均完整、真实、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先声祥瑞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5修订)》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先声祥瑞关于主体资格1、本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及合法合规事项的承诺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进行本次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具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最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工商、税收、劳动、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卫生健康、食品药品经营和管理、商委、消防、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任何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因此而闭店的情况。 3、本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影响本公司诚信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有效存续的法律障碍。 4、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先声祥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主体资格及合法合规事项的承诺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约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交易对方出具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上海百家汇、南京百佳瑞、海南百家汇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1、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交全部所需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及相关资料均完整、真实、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百家汇、南京百佳瑞、海南百家汇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1、本公司/本企业、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机构,本公司/本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5修订)》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1、本人、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异常交易监管(2025修订)》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海百家汇、南京百佳瑞、海南百家汇关于主体资格及合法合规事项的承诺1、本公司/本企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进行本次交易的情形,本公司/本企业具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公司/本企业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不存在公司有效存续的法律障碍。 4、本公司/本企业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约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5、本公司/本企业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交易对方除外)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百家汇、南京百佳瑞、海南百家汇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情况及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承诺1、本公司/本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标的资产对应的出资已足额缴纳;本公司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股东所应当承担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公司/本企业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转让该等标的资产及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和利益;本公司所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或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等导致股权转让受到限制的情形。 3、本公司/本企业对标的资产行使权利以及标的公司经营其业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在先权利,并无任何第三人提出关于该等权利受到侵犯的任何相关权利要求。 4、本公司/本企业没有获悉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标的资产有不利影响的权利,亦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争议、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任何与标的资产有关的现实或潜在的纠纷。 5、本公司/本企业目前所持标的资产不存在信托持股、委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托持股或任何其他间接持股的情形。 6、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遵守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消防、住建、药品经营和流通、卫生健康、医保、商委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或可能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况。 如果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因交割日前的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受到任何处罚或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赔偿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交割日后5年内,如果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因交割日前的税务事项受到任何处罚或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赔偿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交割日后3年内,如果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因交割日前的其他不合规/违约/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工商、消防、医保、卫生健康、商委等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处罚或遭受损失、因违反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因交割日前行为而引发的仲裁、诉讼等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因交割日前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责任)受到任何处罚或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赔偿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在交割日后3年内,针对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任何时候因交割日前租赁物业瑕疵而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相关房产或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企业承诺将协助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立即迁移至合格场所经营业务,并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赔偿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7、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之盖章页)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