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300289)_公司公告_利德曼: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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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0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利德曼”)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海南百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仍简称“上海百家汇”)、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百家汇”)、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百佳瑞”,与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祥瑞”)267,526,000股股份(占先声祥瑞已发行股份的7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中信建投证券”)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披露提示性公告的前六个月至《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1月30日至2025年11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相关股票交易或持股变动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中信建投证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账户性质期间自查期间累计买入(股)自查期间累计卖出(股)自查期末结余股数(股)
中信建投证券衍生品业务股票账户2025年1月30日至2025年11月12日1,023,6001,067,200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2025年1月30日至2025年11月12日12,062,00912,507,02311,88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中信建投证券说明如下:

“中信建投证券前述账户所做的交易完全基于利德曼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利德曼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中信建投证券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中信建投证券买卖利德曼股票。中信建投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

的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综上所述,中信建投证券上述股票账户买卖利德曼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内,共有11位自然人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身份交易日期自查期间累计买入(股)自查期间累计卖出(股)自查期末结余股数(股)
1刘利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潘锦锐母亲2025.03.28-2025.10.2750,00035,00020,000
2徐德深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事业部负责人2025.04.07-2025.04.0715,000046,700
3孙翔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2025.08.19-2025.10.095,00005,500
4魏英英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25.02.05-2025.11.0470,90043,40032,000
5肖建明广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人事经理杨芳配偶2025.09.01-2025.11.121001000
6荀鹏涛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刘建英配偶2025.07.23-2025.08.0611,40011,4000
7付万东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付亦婷父亲2025.02.05-2025.02.111,0001,0000
序号姓名身份交易日期自查期间累计买入(股)自查期间累计卖出(股)自查期末结余股数(股)
8江婉盈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资源部经理2025.08.11-2025.08.135005000
9王帅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法务部经理2025.08.04-2025.08.053003000
10李磊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办副总监2025.05.12-2025.05.1969,60069,6000
11刘佳莹海南百迈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员2025.08.05-2025.11.039,5009,500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相关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潘锦锐的母亲刘利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

(1)刘利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刘利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潘锦锐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

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潘锦锐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潘锦锐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直系亲属刘利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其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刘利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时本人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五、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潘锦锐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潘锦锐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未参与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该等人员因职务接触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外,本公司不存在向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透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2、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徐德深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

(1)徐德深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徐德深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徐德深所在单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徐德深所在单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未参与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因职务接触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外,本公司不存在向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透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3、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孙翔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

(1)孙翔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孙翔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 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孙翔所在单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孙翔所在单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未参与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因职务接触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外,本公司不存在向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透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4、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魏英英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

(1)魏英英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魏英英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 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

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魏英英所在单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魏英英所在单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未参与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因职务接触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外,本公司不存在向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透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5、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杨芳的配偶肖建明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

(1)肖建明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肖建明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直系亲属杨芳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

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杨芳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肖建明配偶杨芳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直系亲属肖建明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其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三、 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五、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杨芳所在单位广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杨芳所在单位广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本公司严格落实了利德曼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相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除杨芳在项目用印过程中接触到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义务告知书及回执”外,本公司不存在向杨芳透露本次交易内幕

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杨芳未参与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

6、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刘建英的配偶荀鹏涛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

(1)荀鹏涛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荀鹏涛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直系亲属刘建英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刘建英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荀鹏涛配偶刘建英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直系亲属荀鹏涛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其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三、 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

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本人已督促配偶承诺将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刘建英所在单位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刘建英所在单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未参与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因职务接触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外,本公司不存在向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透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7、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付亦婷的父亲付万东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

(1)付万东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付万东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付亦

婷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付亦婷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付万东子女付亦婷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直系亲属付万东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其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付万东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时本人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五、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付亦婷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付亦婷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未参与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该等人员因职务接触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外,本公司不存在向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透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8、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江婉盈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

(1)江婉盈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江婉盈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 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江婉盈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江婉盈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未参与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该等人员因职务接触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外,本公司不存在向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透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9、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王帅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

(1)王帅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王帅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 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王帅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王帅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未参与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该等人员因职务接触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外,本公司不存在向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透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10、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李磊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李磊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

三、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

四、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五、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1、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刘佳莹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刘佳莹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 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访谈记录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圣哲 王 瑀 田 斌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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