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对价明显不公允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九条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节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履职,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在发生异常情况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
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定期自查、上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公司风险合规与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和监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获悉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和提请核查,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