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同大股份股票代码:300321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和乔大厦B座4楼418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乔大厦B座4楼418室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 13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第一节释义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
| 本报告书 | 指 |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同大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宝鑫 | 指 | 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同大集团、转让方 | 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与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受让方”)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534,183股股份(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4844%)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济南宝鑫的行为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
| 名称 | 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9号楼106(7)室 |
| 委派代表 | 杜鑫 |
| 注册资本 | 61,25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3MAEQACDT3Y |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2025年07月10日至2035年07月10日 |
| 主要股东 | 济南申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80%;北京宝鑫恒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和乔大厦B座4楼418室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权 |
| 杜鑫 | 男 | 主要负责人 | 中国 | 北京 | -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同大股份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看好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和长期前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制定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实际需要在未来12个月内确需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2025年12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宝鑫与同大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534,183股股份(占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484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持数(股) |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持数(股) |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济南宝鑫 | 合计持有股份 | 0 | 0 | 7,534,183 | 8.4844%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7,534,183 | 8.4844%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 合计 | 0 | 0 | 7,534,183 | 8.4844% | |
注:“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以权益变动发生时上市公司股份总数计算。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转让方):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股份:转让方持有的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534,183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8.4844%)
第一条转让价格
1.1结合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和股票历史市价,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标的股份转让按照每股35.344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为贰亿陆仟陆佰贰拾捌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整(小写:266,288,164.00元)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80%。
1.2甲、乙双方确认,上述交易价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除非《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否则上述已确定的转让价格不再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1.3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至股份交割日(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就标的股份出具过户登记确认文件之日)期间为过渡期间,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同时根据深交所规则作相应调整以保持《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不变,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总价不发生变化。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除息事项的,则《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价亦相应调整。
第二条支付及交割
2.1双方应共同配合,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2.2乙方应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本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以甲方名义开设、乙方预留印鉴的共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共管账户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256,288,164元(大写:
人民币贰亿伍仟陆佰贰拾捌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整);付款当日,乙方先向甲方解锁144,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万元整)。甲方配合在乙方前述解锁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解质押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于过户当天解锁共管账户内的其余全部款项。
2.3双方应配合完成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条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中证登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视为正式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税费承担
4.1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4.2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印花税,由双方各自按法律规定承担(六)陈述与保证。
第五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5.1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况(标的股份已质押,表决权已委托至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外,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
5.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协议或合同。
第六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6.1乙方具有受让标的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6.2乙方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6.3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协议或合同。
第七条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或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8.2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和转让价款或及时解锁账户内资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
8.3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时配合乙方办理标的股份于中证登的过户登记手续,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
第九条解决争议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同大股份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如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的60个交易日内未能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
件,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方案,如无其他解决方案,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并退还共管资金。协议解除前任何一方存在违约情形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0.2本协议壹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用于办理股份过户、工商变更等审批登记手续之用,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鉴于股份转让协议中,同大集团拟转让的股份已质押给潍坊金控,用于为同大集团向潍坊金控的借款提供担保。为确保股份能够解质押并顺利过户,且股份转让资金用于偿还同大集团向潍坊金控的借款,同大集团、济南宝鑫与潍坊金控签署了《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5丙方应在收到甲方于本协议签署后向其归还的借款71,703,484元(大写:柒仟壹佰柒拾万叁仟肆佰捌拾肆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3,668,110股同大股份的股份的质押。
10.6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后生效,原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内容与原协议和甲丙双方之间此前已签署的任何协议、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甲乙双方之间的原协议以及甲丙双方之间此前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变。
10.7各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包括有关本协议有效性或存续性的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决。
10.8本协议正本壹式陆份,甲乙丙每方各执贰份,每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杜鑫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3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5)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同大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亦可在深交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杜鑫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潍坊市 |
| 股票简称 | 同大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32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和乔大厦B座4楼418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7,534,183股持股比例:8.4844%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存在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 不存在 | ||
|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杜鑫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