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贝德(300322)_公司公告_硕贝德: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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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贝德: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5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间的资金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不得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此处的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防范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权实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能按期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其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十三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

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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