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 年3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包括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 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 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四条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 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 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期权合约。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 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 统一管理。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套期保值业务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二)套期保值的数量应与现货所需原材料数量大致匹配;
(三)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九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以正 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为 目的,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二)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必须基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象所列明的货币币种、金额、到期 期限等,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上述内容相匹配;
(四)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套期保值 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 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分析套期保值业务可 行性与必要性,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 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 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际运作情况和相关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价和监督,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 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及时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综合公司的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或原材料价格的变 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 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二)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套 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公司与金融 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财务部应对每笔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 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况, 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是套期保值业务基础协作部门,负责提供 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 部门负责人为业务协作责任人。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 风险。
第十六条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或经纪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二)合理设置交易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随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 信状况,并将相关发展变化进行报告,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金融机 构或经纪公司。
第十九条公司应严格安排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 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公司套期保值各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当汇率、利率或者期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 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审慎判断后 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 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或 其授权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并做出决策;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 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保密制度与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若因公司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其应承担相应经济责 任,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公司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内期 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财务部负 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