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运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组 成及议事规则》及公司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 作,组织落实董事会和执委会决议、向董事会汇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执委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执委会主席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行业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
(二)极具开拓、创新、进取精神和能力;
(三)具备极强的战略洞察力、专业判断力和决策力,并精通系统方法论;
(四)深谙公司发展历史,高度认同并积极践行公司企业文化及价值观;
(五)极具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四条执委会主席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执委会 主席: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执委会主席的董事会等机构审议执委会主席受聘议案的 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执委会主席的,该选举无效。执委会主席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委员若干。执委会主席由董 事长担任。执委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 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执委会主席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 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公司董事 会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执委会主席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 明。
第八条执委会主席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执委会主席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执委会主席辞职必须提 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执委会主席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执 委会主席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三章执委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条执委会主席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公司战略 和相关决议,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公司中长期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批准后组织落实;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战略要求,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
(三)根据公司战略要求,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程序聘任或解聘其他业务主管;
(四)审核需由董事会决定事项的议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执委会副主席的主要职权:
(一)对执委会主席和执委会负责;
(二)受执委会主席委托分管部分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三)参加执委会主席主持召开的经营会议,汇报主管工作及发表意见;
(四)执委会主席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执委会主席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执委会主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二)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三)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四)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五)在解决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和工 会的意见;
(六)积极配合深交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深交所的问询并按其 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约见谈话,并按照要求按时参加其组织 的相关培训和会议。
第十三条执委会主席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执委会、董 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执 委会主席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续 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四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委会主席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 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执委会主席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执委会主 席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执委会副主席协助执委会主席负责公司经营工作;首席财务官负 责公司财务、投资、业绩管理等相关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分工对执 委会主席负责。
第十七条执委会主席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执委会
第十八条执委会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执委会主席领导下具体贯彻公司董 事会决议、既定战略,落实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管理任务的会议。
第十九条执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执委会主席负责召集。在执委会 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执委会主席主持,当执委会 主席无法出席时,可委托副主席或其他委员主持。会议召开原则采取现场方式, 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执委会的组成及召开办法按照公司会议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委会的参加人员
执委会委员须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由执委会主席指定相关负责人列席 参加,但无表决权。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 出席会议时,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执委会决议以公司文件或者会议纪要方式下发。执委会应形成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秘书室保存,每年定期移交公司档案管 理部门存档,会议纪要保存期为永久。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讨论事项;
(四)会议决议。
第六章执委会主席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执委会主席应当履行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义务。
定期经营报告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在董事会上进行。董事会 认为必要时,执委会主席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应审计委员会要求,执委会主席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就执行公司职务,行使执委会主席职权的情况,向审计委员会会议作临时报告。
第七章执委会主席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执委会主席的考核由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26 年03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