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资产评估报告闽华成评报(2025)资字第Z0035号
(共1册,第1册)
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目录
目录 ...... 2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 1
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 ...... 5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5
二、评估目的 ...... 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7
四、价值类型 ...... 8
五、评估基准日 ...... 9
六、评估依据 ...... 9
七、评估方法 ...... 11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2
九、评估假设 ...... 13
十、评估结论 ...... 14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5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7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18
十四、签名盖章 ...... 18
附件 ...... 19
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 20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
页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本资产评估报告是本公司接受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的委托,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基本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本公司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对本评估报告声明如下: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前提、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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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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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拟债转股
涉及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部分债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闽华成评报(2025)资字第Z0035号
摘要
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的委托,就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拟债转股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债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为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拟债转股涉及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债权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债权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向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销售的300台单晶炉设备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应收未收的款项,账面值24,781.32万元,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25年10月31日。
五、评估方法:成本法。
六、评估结论
经评估,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债权在评估基准日评估市场价值为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柒佰捌拾壹万叁仟贰佰元整(?24,781.32万元),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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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结论有效期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即自2025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30日。
八、特别事项说明
1、由于产权持有单位尚有部分金额未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故本次评估未考虑未开票部分的税款部分债权。
2、本次评估报告中所涉及的债权为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就2023年11月-2025年10月300台单晶炉设备采购所涉及的债权,双方就该笔债权债务的数额为限进行债转股,最终实施债转股的债权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提请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应关注本报告正文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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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拟债转股
涉及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部分债权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闽华成评报(2025)资字第Z0035号
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拟债转股涉及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债权在2025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暨产权持有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暨债务人概况
企业名称: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MA7FFWB02B;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财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锋;
注册资本:58,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2年1月12日;
营业期限:2022年1月1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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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科技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债权人概况企业名称: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68XA2X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润洲路标准厂房二期C、D栋;法定代表人:李守卫;注册资本:38,887.8万(元);成立日期:2021年6月10日;营业期限:2021年6月10日至2051年6月9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光学玻璃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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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委托人、债务人、债权人的关系债权人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为债务人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本次评估委托人)主要生产设备供应商。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人、经济行为相关的当事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评估目的相关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因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拟债转股事宜,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委托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债权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为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拟债转股之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评估对象为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债权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向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销售的300台单晶炉设备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应收未收的款项,账面值24,781.32万元,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二)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债权为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向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销售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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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单晶炉设备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应收未收的款项,具体债权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债务人 | 发生日期 | 业务内容 | 账面价值 | 备注 |
| 1 | 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 2023年11月-2025年10月 | 300台单晶炉设备款 | 24,781.32 | 应收款项 |
| 合计 | 24,781.32 | ||||
本次债权标的的基本情况如下:
2023年9月,债务人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含安装)》,合同编号:HXK]-JDCG-202309-0096,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采购720台单晶炉,双方约定设备到货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总价款的15%,设备到货后,到货当月开始对合同总价金额的85%分3年等12期(三个月为一期)支付,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于2023年11月、2023年12月、2024年4月以及2024年5月分别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含安装)》补充协议,协议编号分别为:HXKHJDCG-202309-0096-A1、HXKHJDCG-202309-0096-A2、HXKHJDCG-202309-0096-A3,补充协议约定,由于债务人技术要求变更,对部分设备价格进行了调整。
与本次评估债权相关的300台单晶炉设备已于2024年陆续到货并安装,根据经债务人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字盖章认可的设备验收单,债务人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验收以上单晶炉共计300台,同时,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查验,300台单晶炉目前已在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投入生产。
上述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向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共计300台单晶炉设备,其中,240台单晶炉执行原协议,60台单晶炉新版协议(补充协议),另经查阅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明细账及付款凭证,债务人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已支付了债权人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设备款,截至评估基准日,由于产权持有单位尚有部分金额未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故本次评估未考虑未开票部分的税款部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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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本次评估的债权范围不含增值税应收设备款项24,781.32万元。
四、价值类型依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所处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的自身条件以及评估的假设前提,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采用市场价值是考虑到评估对象是在正常使用状态下进行评估的,评估对象能够符合正常公平交易,评估时所使用的信息资料及其相关参数均来源于公开市场。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25年10月31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人在综合考虑产权持有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以及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委托人确定。
资产评估中的所有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关于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拟进行债转股的资产评估事项决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财政部令第97号2019年01月02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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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3次会议表决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6、《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第2次修订);
10、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1、《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设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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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有关权属证明资料。
(五)其他参考依据
1、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债权债务清单;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自行搜集的与评估相关资料;
3、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影响评估方法选择的因素。选择评估方法所考虑的因素包括: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评估对象;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方法应用所依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影响评估方法选择的其他因素。”
(二)评估基本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1、市场法
市场法是根据公开市场上与评估对象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通过比较分析,确定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修正来确定价值的评估方法。
2、收益法
收益法是通过预计评估对象未来合理期限内的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选择适当的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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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评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3、成本法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将评估对象的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资产价值的基础,扣除各种贬值因素,以此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及技术思路由于类似债权的交易案例较少,故不宜用市场法;由于债权的未来收益取决于债权债务双方实现债权的具体方案,而本次评估涉及债转股,债权的未来收益难以准确测算,故也无法采用收益法。因此,本次评估使用成本法确定评估对象债权的评估价值。
本次评估先通过检查产权持有单位及债务人提供的债权债务财务记录、购买协议等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再通过向债务人发函询证等方式,核实产权持有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债权账面价值;
结合本次经济行为及评估目的,本次评估假设债权人经营其债权的方式,是将债权对应的资金投入债务人,通过债务人持续经营来实现未来长期稳定的回报,而不是通过短期内回收现金的方式来实现债权价值,故本次债权在查阅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于2025年12月12日至12月19日对评估对象实施了评估。整个评估工作分为接受委托及前期准备阶段,资产核实、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评定估算及撰写初稿阶段和内部审核及提交报告等阶段进行。
(一)接受委托及前期准备阶段
1、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业务委托之前,采取与委托人等相关当事人讨论、阅读基础资料、初步调查等方式,与委托人等相关当事人共同明确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2、在接受委托后,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项目时间的总体要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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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资产评估工作计划,组织并确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向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提供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并指导其填写,同时收集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和反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相关资料。
(二)资产核实、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1、指导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等相关当事方清查资产、准备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2、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形,选择适当的方式,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三)评定估算及撰写初稿阶段
针对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收集相关市场信息及评估资料,并对所收集的市场信息及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项目负责人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汇总、分析后撰写并形成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四)内部审核及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项目负责人起草资产评估报告,按评估准则和操作规范规定,评估机构内部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对报告进行审核、修改和校正,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所依据和使用的评估假设是评估报告撰写的基本前提,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评估假设内容,以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我们遵循以下评估假设条件,如评估报告日后评估假设发生重要变化,将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评估结果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基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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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债务人持续经营的假设债务人持续经营的假设是指债务人将保持持续经营,并在经营方式上与现时保持一致。
(二)一般假设
1、产权持有人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国家及产权持有人所处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
2、假设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可靠,不存在应提供而未提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必要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等;
3、无其它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债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本次评估假设
1、产权持有单位所申报的债权不存在产权纠纷及其他经济纠纷事项;
2、产权持有单位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相关交易、抵质押、涉诉及其他约定事项。
3、本次评估假设债权人经营其债权的方式,是将债权对应的资金投入债务人,通过债务人持续经营来实现未来长期稳定的回报,而不是通过短期内回收现金的方式来实现债权价值。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我们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评估报告日后评估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我们将不承担由于评估假设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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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法规与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确定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0月31日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拟债转股涉及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债权在评估基准日评估市场价值为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柒佰捌拾壹万叁仟贰佰元整(?24,781.32万元),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债务人 | 发生日期 | 业务内容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1 | 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 2023年11月-2025年10月 | 300台单晶炉设备款 | 24,781.32 | 24,781.32 |
| 合计 | 24,781.32 | 24,781.32 |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无。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无。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无。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项目所有评估工作均由本评估机构完成,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情况。
(五)重大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截止评估基准日,未发现其他重大期后事项。
(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无。
(七)可能影响评估结论形成、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以及其他需要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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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重要事项
1、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2、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4、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数据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产权持有人提供,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7、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的市场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8、由于产权持有单位尚有部分金额未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故本次评估未考虑未开票部分的税款部分债权。
10、本次评估报告中所涉及的债权为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就2023年11月-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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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台单晶炉设备采购所涉及的债权,双方就该笔债权债务的数额为限进行债转股,最终实施债转股的债权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1、本次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债权账面价值未经审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分析,但不作为可实现金额的保证。如若期后财务数据发生实质变化,应根据实际金额相应调整评估值。
12、根据债务人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含安装)》,合同编号:
HXK]-JDCG-202309-0096,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对方支付到期未付货款金额0.01%的违约金,延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因债权人及债务人未实际履行相关违约条款,且债权人未对合同违约部分债权进行申报,故本次评估范围未考虑因合同违约、迟延付款等原因产生的违约部分债权。
13、本次评估报告所产生的尾差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所造成。
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以及相关经济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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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3、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本报告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30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公司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形成评估专业意见并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四、签名盖章
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师:刘俊
中国·福州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资产评估师:陈宗铨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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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2、产权持有人的机构代码证书和承诺函
3、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4、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5、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拟债转股涉及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债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受贵单位的委托,我们对贵单位拟债转股涉及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债权在2025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致。
三、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根据资产评估准则选用了评估方法。
五、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六、评估结论合理。
七、评估工作未受到非法干预并独立进行。
资产评估师签名:刘俊
资产评估师签名:陈宗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