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十月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明确职责流程,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债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公司或企业的资本金投资、续存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股票投资、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持有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聚焦主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四)风险可控,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本实力、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投资项目应全面深入分析,制定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五条公司直接对外投资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均应先由公司投资管理部报公司决策层,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再由子公司决策实施。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须经过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再依据决策权限,通过相应程序决策。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投资项目提交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对公司批准实施的项目,组织办理投资及交割手续,编制项目结案报告及资料归档等。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和持续跟踪工作,由公司选派的人员及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直至项目退出或处置。
第八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就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还应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含投资建议书、尽调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尽调报告、法律尽调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九条直接投资项目由公司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管理部门;公司可以在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认可前提下,指定下属单位(或部门)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办理项目落地所需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内控内审部负责根据内部控制规范及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一)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按照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交易审批权限执行。
第四章投后评价及处置
第十四条投资管理部应在完成投资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定期进行跟踪,监督项目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对于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建立相应的奖惩体系。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必须依照本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转让对外投资价格应由投资管理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核销对外投资,应当参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相关办法,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设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或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影响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九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或通过收购股权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应由公司派出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负责对出资的利益维护。
第二十条派出董事、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及总经理,由公司采取内部遴选、选聘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等方式确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控股或参股公司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派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由授权执行董事及担任子公司董事长提出推荐人选,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并经控股或参股公司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
第六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部门批复、资产评估报告等所有文件正本,由投资管理部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上述各类文件的副本应当作为备查文件,连同审议投资项目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由相关部门负责保管。
第二十三条对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涉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部门应以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口径为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本制度中,“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