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事特(300376)_公司公告_ST易事特: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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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事特: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300376证券简称:ST易事特公告编号:2025-04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ST易事特股票代码300376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变更前的股票简称(如有)易事特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董志刚温凯、石雅芳
电话0769-22897777-82230769-22897777-8223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五路1号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五路1号
电子信箱stock@eastups.comwenkai@eastups.comshiyafang@eastups.com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1,667,495,105.661,629,935,029.872.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85,576,094.61124,635,856.37-31.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91,484,817.31110,424,376.40-17.1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374,822,199.73-345,749,403.04208.4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40.05-2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40.05-2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26%1.76%-0.50%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12,592,802,534.6512,056,387,235.884.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6,726,659,245.606,842,327,197.05-1.69%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66,204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0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如有)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31.73%738,827,8280质押364,192,559
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17.93%417,568,6000不适用0
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7.42%172,704,0000质押21,500,000
赫连建玲境内自然人0.60%13,882,6150不适用0
钟允溪境内自然人0.40%9,300,0000不适用0
何宇境内自然人0.24%5,487,8640不适用0
戚志超境内自然人0.21%5,000,0000不适用0
黄海军境内自然人0.19%4,480,0000不适用0
周传境内自然人0.18%4,200,0000不适用0
陈辉军境内自然人0.17%3,911,3000不适用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系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三大股东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慧盟”)的董事兼总经理系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之子,第六大股东何宇先生系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之子,新平慧盟、何宇先生与东方集团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前10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1、公司股东东方集团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410,827,828股外,还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328,000,000股,合计持有738,827,828股;2、公司股东新平慧盟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21,500,000股外,还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51,204,000股,合计持有172,704,000股;3、公司股东赫连建玲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3,412,300股外,还通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0,470,315股,合计持有13,882,615股;4、公司股东钟允溪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116,800股外,还通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9,183,200股,合计持有9,300,000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是?否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与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东恒锐”)之股权转让事项2020年7月21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及广东恒锐签署了《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共计41,756.86万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并且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该协议转让于2020年8月18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23年8月18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广东恒锐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在本协议签署五年内继续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易事特股份(73,949.9828万股)的表决权。协议签署后,广东恒锐所持公司表决权不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不发生变化。2023年10月26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对原协议第六条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除此以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签署了相应的股份质押合同,并于2023年10月31日完成相应的质押手续。

2024年12月26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原协议、《补充协议(一)》部分内容进行了期限延长及补充约定。次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签署了相应的股份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19日、2023年8月18日、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1日、2024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整股权转让方案暨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续签表决权放弃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5)、《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补充协议的进展暨东方集团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及《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与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集团”)之股权转让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2022年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广东恒锐、何思模先生及广物集团签署《股份收购框架协议》,广东恒锐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17.94%的股权协议转让给广物集团,自股份过户完成后,东方集团在未来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公司的

31.78%股份的表决权,东方集团支持广物集团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取得过半数席位,广物集团取得公司控制权。

2023年

日,广物集团、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广东恒锐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广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7.94%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同时,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023年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广物集团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作出对广物集团收购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事项尚在进行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

日、2023年

日、2023年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01)、《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2)、《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4)。

、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2024年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9.4

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年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收到事先告知书后,公司立即采取行动,组织财务等各相关部门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就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况进行仔细梳理、研判并开始内部整顿、整改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

日、2024年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8)、《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8)。截至报告期末,事先告知书中所述事项涉及的财务报表已完成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工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已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9.11

条规定,公司将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及时进行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工作,争取尽早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公司投资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系列案件。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共计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材料,索赔金额合计2,980.78万元。其中,

起案件公司于2025年

日收到广州中院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易事特赔偿原告损失33,134.22元;

)判令被告何思模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25年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前述案件尚处于二审阶段,其余案件尚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需承担的赔偿金额最终以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团队,积极配合广州中院处理投资者诉讼案件,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关于股份回购事项2024年

日,公司收到董事长、总经理何佳先生《关于提议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何佳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公司于2024年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对内在价值的高度认可,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决定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股东权益及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05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469.1358万股至4,938.2716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328,240,476股)的

1.0605%至

2.121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截至2025年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2,073,560股,回购总金额为106,950,611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数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1.3776%,最高成交价为

4.0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35

元/股。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为16,826,620股,回购总金额为54,973,310.20元(不含交易费用),该部分股份回购已于2024年

日实施完成;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用途的股份为15,246,940股,回购总金额为51,977,300.80元(不含交易费用),该部分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

日、2024年

日、2024年

日、2024年

日、2024年

日、2024年

日、2024年

日、2024年

日、2025年

日、2025年

日、2025年

日、2025年

日、2025年

日、2025年

日、2025年

日及2025年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1)、《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

2024-052)、《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3)、《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1、2024-062)、《关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

2024-073、2025-001、2025-005、2025-007、2025-009、2025-029、2025-034、2025-

)、《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计划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0)及《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8)。

、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

日收到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赵久红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赵久红先生因工作安排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赵久红先生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财务负责人陈敬松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3)。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相关规定,董志刚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符合其任职资格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聘任董志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敬松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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