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300380)_公司公告_安硕信息: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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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

1#楼3层、4层、5层)二〇二五年十月

3-1-1

声明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涉简称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一致。

3-1-2

目录

声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7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1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 11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1

三、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1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12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 17

六、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 18

七、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规定 ...... 18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9

九、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 23

附件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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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福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陈灿雄、沈羽珂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安硕信息”、“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姓名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陈灿雄陈灿雄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2008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葡股份(600084)定向增发、龙元建设(600491)定向增发、西南证券(600369)定向增发、国联水产(300094)定向增发、顶点软件(603383)IPO项目、荣晟环保(603165)IPO项目、荣晟环保(603165)公开发行可转债、再升科技(603601)公开发行可转债等项目。
沈羽珂沈羽珂先生: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4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项目有:荣晟环保(603165)IPO项目;荣晟环保(603165)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西南证券(600369)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再升科技(603601)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行项目经验。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孙路昊

2、项目组其他成员:李献盛、郭思显、罗黎明、王子涵、连育琛、胡韶源、祁旭辉、方欣欣。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Amarsoft Information & Technology Co.,Ltd.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安硕信息
股票代码:300380
公司成立日期200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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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13,843.905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勇
董事会秘书:刘汛
证券事务代表:梁明俊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23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2308室
电话:021-55137223
传真:021-35885810
邮政编码:200433
网址:www.amarsoft.com
电子信箱:ir@amarsoft.com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销售自产产品及提供售后服务,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与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向以银行为主的客户提供信贷风险业务管理咨询、软件开发与服务,主要产品是银行信贷管理类系统、银行风险管理类系统、商业智能与数据仓库、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系统。其他系统含融资租赁领域、非银行资产管理领域等一系列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1、发行人股本结构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为138,439,050股,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类别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1,073,5078.00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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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类别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3、其他内资持股11,073,5078.00
4、外资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27,365,54392.00
1、人民币普通股127,365,54392.0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总股本138,439,050100.00

2、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股)质押或冻结股份数(股)
1上海安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38,665,39927.93--
2高勇境内自然人10,132,6507.327,599,487-
3高鸣境内自然人8,354,2896.03--
4翟涛境内自然人3,338,8822.413,179,161-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000,7480.72--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695,1000.50--
7李妍妍境内自然人549,0000.40--
8UBS AG境外法人513,0550.37--
9BARCLAYS BANK PLC境外法人408,0320.29--
10张怀境内自然人393,1460.28294,859-
合计64,050,30146.2711,073,507-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高鸣、高勇为兄弟关系,高鸣、高勇、翟涛、张怀均为上海安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

(五)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筹资、利润分配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筹资、利润分配及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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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首发前期末所有者权益(截至2013年12月31日)22,241.06万元
历次筹资情况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万元)
2014年1月22日IPO16,947.36
合计16,947.36
首发后历次派现情况派现年度派现金额(万元)
20131,374.40
20141,374.40
20151,374.40
2017274.88
20181,374.40
20191,374.40
20202,820.20
2021563.18
2024692.20
合计11,222.46
本次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截至2025年6月30日)38,569.42万元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0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资产总额106,611.3784,049.3082,712.4984,604.50
负债总额68,079.3745,320.6545,664.3443,012.1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8,569.4238,072.9236,567.5240,420.70
少数股东权益-37.42655.73480.631,171.63

2、合并利润表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38,023.1599,043.0788,802.4377,902.55
营业成本27,160.8474,652.4371,087.1862,079.34
营业利润535.081,589.97-5,470.59-9,602.48
利润总额532.861,583.68-5,502.67-9,637.35
净利润518.041,683.91-5,343.35-7,969.78
归母净利润1,188.321,508.81-4,602.97-7,2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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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扣非归母净利润395.43653.61-5,346.32-8,295.47

3、合并现金流量表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472.103,299.551,654.43-15,633.7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6.20-45.072,905.617,471.2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2,239.55-2,104.22-1,964.725,649.87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流动比率(倍)1.451.681.621.69
速动比率(倍)0.610.640.550.5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56.62%46.08%47.37%46.55%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63.86%53.92%55.21%50.84%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4.439.428.627.35
存货周转率(次)1.021.511.431.42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1.480.240.12-1.11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140.080.19-0.18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除特别注明外均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上述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份总数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份总数为增强可比性,2025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进行年化处理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1、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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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5、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业务往来。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华福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项目立项、申报质控及内核三个阶段。

(一)质控合规部履行的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立项

项目组在初步尽职调查后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经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于2025年7月4日报本保荐机构质控合规部审核;质控合规部审核通过后,将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初审结果等相关资料提交立项委员会审核;2025年7月17日,本保荐机构召开了立项会议,2025年7月18日项目正式立项。

2、申报质控

正式申请文件制作完毕后,本保荐机构质控合规部对全套申报文件从文件的制作质量、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与项目组进行了充分沟通,2025年9月1日出具了初审意见。项目组针对质控合规部初审意见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在此基础上对初审意见进行了书面回复。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5日,本保荐机构质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对项目实施了现场核查与工作底稿核查。

2025年9月16日,本保荐机构质控合规部对项目组就本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填写了《关于投资银行业务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并誊写该表所附承诺事项。问核人员对《关于投资银行业务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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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二)内核部门审核过程

公司风险管理部下设内核办公室,作为常设内核机构,同时公司设立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本项目呈报内核办公室后,内核团队对本项目进行了书面审核,对本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和内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内部审核初审意见。针对内部审核初审意见,项目组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对内部审核初审意见关注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内核办公室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材料并经初审合格后,向内核委员会提交审议材料,并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成员共7人。参会委员在听取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的陈述后,参会委员现场提出问题,项目组就委员提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内核会议的表决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根据表决结果:同意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对外报送申报材料,同意保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同意承销股票发行。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上市公司在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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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保荐机构相关人员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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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之规定,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已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福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方案及相关事宜,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决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原则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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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之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未违反《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将报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88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打包”修改、废止,《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亦在其中。根据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下简称“《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上市公司的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证监会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申请再融资或者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按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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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执行:

(一)申报时尚未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则执行;

(二)申报时已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则执行;

(三)在审期间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审计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则执行;

(四)申请再融资或者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曾设置的监事会或者曾聘任的监事,应当对其曾签字确认的申请文件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对其核查要求仍执行修改前的相关规则。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则对其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尚未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调整,仍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则执行。因此本保荐机构根据《过渡期安排》的要求,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则对其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之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之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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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情况特殊、重大复杂敏感的事项。

2、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涉及缺乏明确规则依据、对已有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重大无先例情形。

3、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舆情信息。

4、发行人及发行上市相关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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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采用竞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根据保荐机构的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六)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特定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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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收益或者变相保底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1,531,715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30%。以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不考虑减持因素影响),为确保实际控制权不发生变化,发行过程中,公司将结合市场环境和公司股权结构,对本次发行的认购者做出认购数量上限限制,使得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不会超过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勇先生和高鸣先生届时合计控制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本次发行完成后,高勇先生和高鸣先生将合计控制公司31.75%的股份,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所述之情形。

(九)发行人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更的情形

公司涉及前次募集资金项目仅为2014年的IPO时期的融资,在该次融资中募集资金后续的使用过程中不存在用途变更的情形,仅存在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3月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议,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由“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复旦科技园大厦裙楼第三层部分、第四、第五整层”变更为“苏州科技城科灵路78号9号楼6-8层、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23层和24层”。

2015年12月底前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2016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结余募集资金及利息3,495.69万元及结息日后未结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划转完成后,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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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已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为1,151.26万元,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98%,未超过30%,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025年8月15日,公司第五次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5年2月15日)至今(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参股类金融公司的情形。

(二)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发行人不存在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本次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41,531,715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30%;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2025年8月15日)距离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2014年1月)已超过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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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慧信贷系统、全面风险数智化管理平台、数字金融研发中心升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募集资金用于项目铺底流动资金及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共16,757.00万元,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七、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均不得存在破发或破净情形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董事会决议日的股票收盘价及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以及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和最近一期末的每股净资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连续亏损的,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得低于18个月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即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602.97万元、1,508.8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5,346.32万元、653.61万元,不存在连续亏损的情形,且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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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18个月,符合融资时间间隔的要求。

(三)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规定的限制再融资的情形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比例较高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因此,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规定的限制再融资的情形。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和行业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金融数字化领域已经占有了相对稳固的市场份额并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国内金融软件行业参与者众多,既有知名软件企业,也有新进入供应商,公司所处行业竞争加剧。如果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能持续开展技术和产品创新,不能采取有效手段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无法在当前市场发展形势下迅速扩大自身规模并增强资金实力,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有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地位出现下滑。

2、监管和政策风险

随着金融监管政策推动行业规范稳健发展,监管政策的出台和不断完善,将对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行业的竞争格局产生深远影响,从而可能对金融数字化行业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未来因国家政策变化、金融数字化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导致金融数字化行业的发展面临着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

(二)经营风险

1、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7,902.55万元、88,802.43万元、99,043.07万元和38,023.1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7,969.78万元、-5,343.35万元、1,683.91万元和518.04万元,毛利率分别为20.31%、19.95%、24.63%和28.57%,公司营业收入规模整体上实现了快速增长,2024年度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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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来的发展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技术革新等外部因素以及公司自身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内部控制等内部因素综合影响,若未来出现经济危机或金融危机,导致金融企业经营恶化、客户信用状况恶化等极端情况,或者是受到下游银行业的监管政策、行业景气度以及客户投资周期性波动等方面的影响,或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进而影响公司扩张速度,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业绩指标出现波动的风险。

2、产品与服务销售的季节性风险

目前公司的客户主要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信息化建设的预算、立项、招标、采购和实施都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并且银行客户对软件产品的验收和价款支付有较长的审核周期;由于费用和支出在年度内较为均衡地发生,而收入主要在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实现,因此公司的经营资金状况、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存在季节性波动。

3、人力资源与人力成本风险

软件服务企业一般都面临人员流动性大、知识结构更新快的问题,行业内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体现为高素质人才之间的竞争。随着业务的高速发展,公司对研发、管理、营销等方面人才的需求将大幅上升,对公司人才引进、培养和保留的要求也有显著提高。同时,公司也面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引起的人力资源成本上升的问题,影响公司的管理绩效、研究开发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可能降低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公司不能制定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不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公司可能发生人才流失或无法吸引优秀人才的风险以及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三)技术风险

1、技术与产品开发质量的风险

软件开发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公司产品技术开发所依赖的操作系统、开发工具等更新换代速度快。如果相关技术发生重大变革,将影响公司产品技术开发。发行人主要业务是向以银行为主的客户提供信贷风险业务管理咨询、软件开发与服务,其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根据IT技术的更新换代,匹配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如果公司不能准确地把握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在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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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的决策上发生失误,或产品开发质量不达预期,则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技术与产品开发方面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公司的声誉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失密风险

技术优势是公司主要的核心竞争力。如公司对核心技术采取的多种保密措施执行不力,公司将存在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技术一旦失密,将会对公司竞争优势的延续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存货规模较大及产生跌价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7,185.08万元、47,781.26万元、45,882.68万元和56,040.76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5.77%、57.77%、54.59%和52.57%,公司存货的主要构成为合同履约成本。由于公司期末存货金额较高,若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市场预测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或公司不能合理控制项目进度,导致存货库龄较长,从而导致存货跌价风险提高,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1,369.32万元、9,235.65万元、11,800.72万元和22,538.0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59%、10.40%、

11.91%和29.64%(年化)。公司客户大部分为银行等,如果未来其财务状况发生持续恶化或宏观经济出现疲软,公司应收账款存在规模持续增加,甚至发生较大实际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和净利润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3、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0.31%、19.95%、24.63%和28.57%。如果公司经营模式、服务价格、技术更新速度、市场竞争环境、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各项业务的毛利率出现不利波动,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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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1、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为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慧信贷系统、全面风险数智化管理平台、数字金融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预计项目全部建成后,公司的研发能力及项目实施能力将在现有水平上有较大提升。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国内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和技术水平等因素作出的,但上述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一旦市场环境、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市场环境、产业政策以及项目管理、产品及服务市场销售状况等变化因素的不利影响,将影响项目的实施进度,致使项目的开始盈利时间或实际盈利水平与公司预测出现差异,从而影响公司的预期收益,即公司可能面临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大幅增加,而募投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

此外,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产生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该等审批事项的结果以及所需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发行风险

由于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且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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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九、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服务银行等金融机构,专注信贷风险管理领域,为银行信贷风险业务信息化系统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口碑和影响力,上述解决方案在信创需求下有效支撑客户的数字化转型。随着行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公司创新及研发的新方案、新技术、新产品具有更好的市场空间和应用前景。公司的新零售解决方案、分布式微服务架构方案、征信及大数据内容服务体系等将有效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为客户增强运营能力、提高运营效率,也将为公司赢得业务规模扩大的发展机会。公司的行业地位主要体现在客户覆盖程度上,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的客户覆盖程度如下表:

银行类型客户数市场覆盖程度
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银行666.67%
全国股份制银行12100.00%
城市商业银行10383.06%
资产规模2000亿以上的农村商业银行2278.57%
民营银行1578.95%
外资、港资、台资银行15-

另外公司服务了大量的村镇银行、农村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供应链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一)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市场竞争优势

1、长期专注持续服务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聚焦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知识和经验,并将其融入系列化的软件产品中,公司经过多年的聚焦经营,积累了大量优质客户,在向客户持续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断升级改造服务品质和服务质量,公司和客户共同成长进步,形成了较为紧密的信任合作关系。因监管部门以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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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系统稳定性和服务需求响应有较高要求,且要求技术开发的供应商有持续服务能力,进入银行供应商名单尤其是主要业务管理系统的供应商名单具有一定的难度。

2、研发竞争力优势

公司主营业务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不但需要对银行信贷与风险管理业务的方法、措施、流程及监管要求非常熟悉,还必须掌握IT系统的开发与实施,随着银行业务的创新、经营管理的变化、技术创新的不断加快,以及金融行业安全意识升级,公司产品需要持续研发投入确保公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一直以来,公司坚持固本创新,长期致力于市场调研、技术创新、产品优化和升级改造,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均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并且每年获取大量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目前,公司已经形成了一支专业、高效的研发队伍,每年为项目组和客户提供了大量的升级产品和技术改进方案,具备较强的研发竞争力。

3、人才储备优势

软件企业的发展,人才是关键,人才是全部战略的基础。公司开发的软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不但要具备良好的软件开发能力,还要能够了解客户的业务及管理过程,所以公司需要大量的复合型人才。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不断优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形成自身的人才招聘、培训、晋升模式,聚集了一批能够支持公司业务持续发展的复合型人才。公司有三千多名专业技术人才分布在全国各地为客户提供现场服务,能够快速地、有效率地响应客户需求。

4、品牌优势

公司与许多优质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伴随着客户信息化成长的各个阶段,成为了许多客户信息化进程的主要参与者。在长期为银行业信息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已成为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品牌,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得到客户认可。

5、全国性营销及服务网络

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拥有多家子公司和深圳、成都、重庆、厦门、苏州、北京等八家分公司,同时公司下设若干地方业务团队。公司全资子公司安硕软件陆续在广州、杭州、郑州、兰州、合肥、武汉、济南等成立分公司,形成了覆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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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北和西南地区的全国性营销及服务网络,公司的客户范围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全国性的战略布局不仅提高了公司的客户响应速度,有效提高了客户服务质量,而且解决了各地区员工本地化问题,便于招聘当地人才和长期留住人才,有利于公司为客户精细化赋能,有利于公司对于区域性金融机构的客户拓展,有利于公司把握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IT系统建设及更新换代的良好机遇。

(二)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的发展前景

1、银行信贷系统向分布式发展

在金融数字化浪潮下,银行信贷系统正迎来结构性变革,向分布式结构发展成为行业转型的关键方向。传统集中式信贷系统曾是银行信贷业务的核心支撑,凭借集中化的数据管理与统一的业务流程,在业务初期有效保障了信贷审批与贷后管理的有序开展。但随着信贷业务规模扩大,消费信贷、普惠金融等新场景不断涌现,集中式架构的局限性逐渐暴露:系统扩展性不足,面对信贷申请高峰期的海量请求常出现响应延迟;业务模块高度耦合,新增信贷产品或优化风控模型需对整体系统改造,导致创新周期长达数月;且单点故障风险极高,一旦核心节点出现问题,将直接导致信贷业务全面中断,严重影响客户体验与银行声誉。分布式技术的成熟为银行信贷系统突破瓶颈提供了有效路径。分布式架构将信贷系统拆解为客户准入、授信审批、合同签署、贷后监控等独立微服务,各模块可按需部署于多节点集群,不仅能通过动态扩容轻松应对业务流量波动,还能实现故障隔离,单个微服务异常不会影响整体业务运转。借助分布式架构,银行可快速迭代信贷产品,例如推出针对特定客群的小额信贷服务时,仅需调整相关微服务模块,创新周期可缩短至数周;同时,结合大数据与AI技术,分布式系统能实时处理多维度风控数据,精准识别信贷风险,提升审批效率与决策科学性。

银行信贷系统向分布式结构发展,对银行业务生态产生深远影响。在客户服务端,通过分布式系统对客户数据的实时分析与处理,银行可精准匹配客户信贷需求,提供定制化额度、利率与还款方案,提升服务精准度与便捷性;在内部运营层面,分布式架构优化了信贷业务流程,实现审批、放款、监控等环节的自动化处理,减少人工干预,降低运营成本与操作风险。此外,分布式系统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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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支持银行与电商平台、第三方数据机构等外部主体对接,构建多元化信贷生态,拓展业务边界,助力银行在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等领域实现新突破。

2、新技术深度融合赋能

在金融科技浪潮下,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深度融合,正重塑银行IT解决方案的底层逻辑。其中,云计算作为基石,为其他技术提供弹性计算资源。银行依托云平台,突破传统硬件限制,高效应对海量数据存储与处理需求,为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和区块链节点部署筑牢根基,使技术应用更具灵活性与扩展性。

当云计算搭建好底层架构,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区块链便开启协同发力。大数据整合银行内外部多源数据,通过深度分析挖掘客户行为与市场趋势,形成有价值的数据资产。人工智能基于这些数据成果,实现智能客服、风控与投顾等场景应用,大幅提升服务效率与风险管控能力。而区块链凭借去中心化与不可篡改特性,在供应链金融、跨境支付等领域构建信任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技术间的紧密协作,让银行服务从单点突破迈向整体升级。

多种新兴技术的融合,最终构建起智能化、数字化的银行服务体系。在客户端,智能服务带来更便捷高效的体验;在银行运营端,精准风控与流程优化降低成本、提升效益。这种融合不仅满足了客户对金融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也推动银行业务模式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为金融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能。

3、银行业务中台化转型战略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银行、网上银行成为银行核心业务的主要阵地。用户足不出户就能办理存款、转账、信贷等多种业务,这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银行的服务模式。与此同时,远程银行、移动银行操作场景的频繁转换,促使银行内部核心业务系统不断迭代更新。为了更好地适应数字化浪潮,银行机构积极探索中台战略,试图构建产品中台、渠道中台和数据中台,以此打造更适配的数字化应用架构。

中台战略的核心在于打破银行内部各业务系统之间的壁垒,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产品中台能够对各类金融产品进行统一管理和快速创新,根据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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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推出新产品,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渠道中台则整合了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实现客户在不同渠道间的无缝切换,提升服务的连贯性和便捷性。数据中台更是重中之重,它将银行内外部的海量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分析和挖掘,为产品中台和渠道中台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助力精准营销、风险控制和决策制定。例如,通过对客户消费数据的分析,银行可以精准推送符合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提高营销效果。

无论是核心业务系统的迭代,还是产品中台、渠道中台、数据中台的构建,都需要银行IT解决方案的支持。因此,随着银行业务中台化战略转型的持续推进,银行对IT解决方案的需求必然会不断增长,银行IT解决方案行业也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将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随着银行业要求越来越高和监管要求逐步加强,银行业对IT系统在开放性、易用性、综合性、互动性的要求不断提高,而银行业正处于业务转型、信息系统整合、升级期,拥有大量信息系统升级更新需求,金融科技已经成为众多银行的战略发展重点,纷纷加大了在金融科技上的投入,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市场机遇。

十几年来,公司专注银行业IT解决方案市场,与中国金融行业共同成长,在基于分布式技术和微服务架构的信贷系统和信用卡核心系统实施了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作用的项目,同时公司咨询服务和金融IT服务里的测试服务也处于行业领先位置。公司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的银行IT解决方案提供商之一,其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根据IT技术的更新换代,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

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正是在市场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变化的基础上提出,将极大地的推动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金融科技企业的公司战略。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发行人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市场竞争优势,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竞争优势。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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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页)

项目协办人:
孙路昊
保荐代表人:
陈灿雄沈羽珂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晓微
内核负责人:
尹志勇
保荐业务负责人:
王俊兴
保荐机构总经理:
黄德良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黄德良
保荐机构(公章):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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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授权陈灿雄、沈羽珂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项目协办人为孙路昊。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陈灿雄 沈羽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黄德良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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