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389证券简称:艾比森公告编码:
2025-048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比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
月
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月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月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月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赵阳女士(因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工作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赵阳女士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人,代表股份181,818,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5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人,代表股份52,535,8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3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129,282,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263%。(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69,100,317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738,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63%;反对3,985,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32%;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93%;反对3,985,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08%;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811,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65%;反对3,912,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7%;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616%;反对3,912,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05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
意,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811,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64%;反对3,912,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3,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594%;反对3,912,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05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9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反对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9,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04%;反对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2%;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264,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56%;反对1,5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2%;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4,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898%;反对1,5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63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刘之溪律师、袁宇翰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