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提名委员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成员及召集人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3人,其中2人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八条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管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其他委员召集或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以下程序提名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候选人:
(一)经被提名人的同意,将其列为初步入选人员;
(二)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步入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表决通过后,将候选人名单报董事会。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委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