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原则
第二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第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防范机制第五条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关联交易作为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必备内容,并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