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300403)_公司公告_汉宇集团: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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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宇集团: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6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外汇管理等相关法律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在交易日后的未来某个时间,公司与银行按照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进行人民币与外汇资金交割的产品。

外汇期权是指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拥有在期权到期日或以前执行或放弃按约定的汇率向银行购入或售出一定数量的货币的权利。

掉期业务是公司与银行约定以货币A交换一定数量的货币B,并以约定价格在未来的约定日期用货币B反向交换同样数量的货币A。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必须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第五条 公司进行相关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

第七条 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及符合规定用途的融资资金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的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管理层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不超过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由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具体操作,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中止或者展期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建议;

(二)业务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结合销售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四)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办理具体申请、确认交易价格、签署合约等手续;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

(六)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七)证券部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当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外汇掉期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者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管理层应即时处理。

第十六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

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部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总经理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相关信息。第十八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第十九条 对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交割资料等档案由财务部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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