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5证券简称:伊之密公告编号:2026-008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4日(星期三)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4日上午9:15至2026年2月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22号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甄荣辉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5人,代表股份169,649,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133%。(“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公司总股本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5,786,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9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份13,863,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13,863,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13,863,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4%。
(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446,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2%;反对1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4%;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59,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42%;反对1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43%;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5%。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2.0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551,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64,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02%;反对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1%;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议案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377,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14%;反对3,259,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13%;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1,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989%;反对3,259,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124%;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邹盛武律师、王羽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