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ESG/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二章ESG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第七条公司应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创新发展、环境保护、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第八条公司应将ESG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根据实际情况加快ESG体系建设,强化实践推广,树立品牌形象,满足监管要求,分阶段逐步提高治理水平,稳步提升ESG表现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公司应尊重政府及监管机构、股东与投资者、职工、客户、供应商及合作伙伴、媒体与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ESG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公司ESG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一)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战略规划和目标,确保与公司长期愿景及股东利益相契合;
(二)审议和批准公司ESG相关信息披露文件、ESG管理制度、年度ESG报告等;
(三)审议其他ESG相关重大决策。
第十三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一)研究公司的ESG战略规划和目标,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进行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ESG报告等;
(三)指导并监督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评估,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ESG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公司ESG工作的执行层。组长由公司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担任,成员包括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下属子公司负责人。
(一)落实国家、监管机构ESG政策、法规和规定,拟定公司的ESG发展战略、目标及规划方案;
(二)审核和指导ESG相关信息披露文件、ESG管理制度、年度ESG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三)识别、分析对公司战略发展、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的ESG议题相关风险和机遇,组织开展公司ESG重要性议题分析,建立ESG风险管理流程并提出应对策略;
(四)组织领导公司ESG管理体系、机制建设。
第十五条ESG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ESG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主任单位,公司各部(室)为成员单位。
(一)研究起草公司ESG战略和行动计划;
(二)拟定ESG管理相关制度,完善ESG工作管理体系;
(三)组织编制年度ESG报告及其他需要披露的ESG信息;
(四)统筹利益相关方ESG关切的记录与回应;
(五)跟踪掌握外部最新的ESG政策要求与趋势,研判与公司密切相关的ESG议题;
(六)负责与公司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ESG相关事宜落地执行;
(七)负责与咨询、评级机构联络沟通及ESG管理宣贯、培训工作;
(八)开展ESG管理运行调研,向公司ESG工作领导小组汇报ESG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室)、各下属公司是ESG工作的执行单位。
(一)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ESG发展战略和目标,落实ESG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ESG信息。
(二)下属公司应建立ESG管理机制,制定与本单位有关的ESG指标、管理目标、具体工作计划,配合ESG信息收集工作,参与公司ESG相关宣贯、培训活动,根据年度ESG报告编制要求定期汇报相关工作目标进度、执行情况及主要举措,及时响应利益相关方在ESG方面的诉求。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ESG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提升工作成效。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职责。
第四章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ESG/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ESG/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ESG报告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管要求不一致或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监管要求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