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华智数媒股票代码:
30042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宏亮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9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者减少其在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孙群峰先生签署的《质押股票处置协议》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能否获得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有关声明 ...... 13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吴宏亮 |
| 华智数媒/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 | 指 | 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浙江易通 | 指 | 浙江易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协议》 | 《质押股票处置协议》 | |
| 元、千元、万元、亿元 | 指 | 除非有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宏亮性别:男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身份证号码:
1101051970********国籍:中国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是简历:
吴宏亮,男,中国国籍,1970年出生,本科学历。1993年
月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电影制片专业。曾任北京电影制片厂制片经理、北京横店北影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视节目制作中心主任助理、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6年10月至2009年12月任东阳唐德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2009年
月至2011年
月任东阳唐德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经理。2011年8月至2020年10月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
月至今任公司首席内容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为,吴宏亮先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将部分股份转让给孙群峰先生,旨在解决质押到期还款问题,以进一步减少债务金额,缓解质押风险。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本报告书签署日后的未来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在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增持或继续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吴宏亮先生于2025年9月4日与孙群峰先生签署了《质押股票处置协议》,将其持有的2,250万股公司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让给孙群峰先生。吴宏亮先生曾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将其自身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质押给孙群峰先生,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本次转让前,吴宏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6,801,311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14.8321%,其中61,495,935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浙江易通;本次转让后,吴宏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4,301,3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364%;其委托给浙江易通的表决权股份数变更为44,301,311股,吴宏亮先生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为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股份表决权数量(股) | 拥有股份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股份表决权数量(股) | 拥有股份表决权比例(%) | ||
| 吴宏亮 | 合计持有股份 | 66,801,311 | 14.67 | 5,305,376 | 1.17 | 44,301,311 | 9.84 | 0 | 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66,801,311 | 14.67 | 5,305,376 | 1.17 | 44,301,311 | 9.84 | 0 | 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注:2025年7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455,242,210股变更为450,382,81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被动增加,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本次业务办理前质押股份数量(股) | 本次业务办理后质押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数量 | 占已质押股份比例 |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 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 |||||
| 吴宏亮 | 66,801,311 | 66,801,311 | 44,301,311 | 100.00 | 0 | 0 | 0 | 0 |
| 合计 | 66,801,311 | 66,801,311 | 44,301,311 | 100.00 | 0 | 0 | 0 | 0 |
四、《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质权人):孙群峰
乙方(出质人):吴宏亮
第一条质押股票情况及处置过户原因
1.1
甲方与乙方于2022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ZYHT-SQF-202201】的《证券质押合同》(下称“质押合同”),为保障甲方在《投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合称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以其持有的22,500,000股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标的公司”)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以下简称“质押证券”)作为质押物为债务人的债务担保,并已办理质押登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一日,乙方欠付甲方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合计264,645,347.84元。债务到期后,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及担保人还款未果。
1.2
甲乙双方已于2022年
月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质押登记生效已满12个月,质押股票现均为无限售流通股,除本协议约定的质押情况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瑕疵及权利限制情形。
1.3
为抵偿未履行债务,甲乙双方同意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方式处置质押合同项下乙方持有并向甲方出质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500,000股标的公司股票,将该股票处置过户给甲方以偿还主合同项下欠付甲方的债务,但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折价总额以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一日主合同项下未履行债务金额为上限。乙方同意承担办理质押证券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及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应缴纳的过户登记手续费及证券交易印花税、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
1.4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总金额(即实际处置过户股数*过户价格)减去因本次质押证券处置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后剩余的金额以下简称为“质押股票处置过户所得”。甲乙双方核对债务余额、以及质押股票处置过户所得金额,进行轧差,债务清偿顺序依次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主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若债务余额大于质押股票处置过户所得,则乙方对甲方主合同项下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债务人及主合同项下各担保人仍应当按照各自己签署的法律文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条过户价格、数量
甲乙双方同意,为抵偿未履行债务,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格10.16元/股的80.02%,即每股人民币8.13元,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为22,500,000.00股。
第三条过户手续
3.1
甲方与乙方遵照《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通知》签署本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的当日通知上市公司披露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相关事宜。
3.2在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事宜对外公开披露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所有申请材料的递交和手续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递交过户申请书、股票质押登记证明、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签署相关材料文件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一方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任何违反,或未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都应被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及时更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此等违约造成的后果,并对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
4.2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或配合完成提交和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全部材料和手续的,且经甲方催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仍未配合完成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权人仍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
定行使质权。
4.3
本协议当事人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该当事人的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应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4.4本条所述之守约方所遭受的且可以从违约方获得赔偿的损失包括所有的直接经济损失、任何可以预见到的合理的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用。
第五条其他
5.1
不论任何原因,如果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拟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未能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确认,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该等解除均不影响质押合同、主债务合同的效力,甲方作为质权人仍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吴宏亮先生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
2025年2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吴宏亮)》,系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浙江易通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50,382,810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55,242,21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从
16.50%、
1.31%被动降低至
14.67%、
1.17%,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种类、持股数量、表决权委托数量没有变化。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信息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有关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吴宏亮
年月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宏亮先生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吴宏亮
年月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东阳市 |
| 股票简称 | 华智数媒 | 股票代码 | 30042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吴宏亮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 | 北京市西城区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所持股份减少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数量:66,801,311股持股比例:14.67%拥有股份表决权数量:5,305,376股拥有股份表决权比例:1.17%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变动数量:减少22,500,000股持股数量:44,301,311股持股比例:9.84%拥有股份表决权数量:0股拥有股份表决权比例:0.00%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东吴宏亮先生与孙群峰先生的股份过户手续之日方式: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所持股份减少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本报告书签署日后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增持或继续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吴宏亮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