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并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外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重大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五)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其中,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部门,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规定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公司和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关于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履行信息报告的相关义务。
第五章保密及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附: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公司代码: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年月日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写姓名) | 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 | 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 注2 | 注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