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通过指挥、协调、管理、监督各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力,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并依据公司业务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若干相应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业务知识等。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加强对公司重要岗位离任人员所承担的经济及管理责任的审计监督,通过对其任职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任期内的工作成果,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运营管理的相关责任人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和侵犯;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变化,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将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职能进行分离,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十年。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职权机构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利要求回避;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报总裁办公会;
(十一)提出对公司规范管理和合规经营贡献突出的表彰建议及可能存在或发生的需整改事项的整改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与流程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重要岗位离任人员所承担的经济及管理责任的审计监督,对外投资、购买和处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该依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确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内部审计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重大业务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内控审计报告结论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第二十九条离任审计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人员受托管理人、财、物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等,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通过离任审计,客观评价被审计人员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可以为公司正确、科学地考核和任用干部提供重要而具体的依据。同时明确划清前后任的经济及管理责任,有利于业务继承性和严谨的工作交接。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且不应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被审计人员提出的重大异议或抗辩理由,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在重新验证证据、重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正评价。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二)未在授权范围内,或未向公司汇报同意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
(三)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严重徇私舞弊等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被审计人应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
(二)未制定决策制度,或未遵照制度进行必要的、透明的决策程序,未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三)对分管业务和人员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可移交国家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五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司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