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第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及时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部门或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部。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1.董事会决议;2.监事会(如有)决议;3.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4.股东会决议;5.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6.应当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7.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第七条第6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3.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4.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15.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6.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17.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18.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9.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20.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21.公司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22.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生产流水线连续五个工作日停工停产等);
23.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4.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信托;
2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或该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或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或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或该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或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或该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提供信息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六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知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关注自身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制度规定之所需被告重大信息时,应当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面对深交所、公司的询问、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回复,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相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五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