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豁免信息的具体类型如下:
| 豁免类型 | 具体情形 | 法律依据 | 材料要求 |
| 国家秘密 | 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领域,经国家保密机关认定的信息 |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 | 保密机关出具的定密文件 |
| 核心技术秘密 | 未公开的专利技术、研发数据、实验参数等,披露将导致重大竞争优势丧失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 第三方知识产权机构出具的技术秘密鉴证报告 |
| 重大商业合同 | 正在谈判的合同、战略合作等协议,披露将导致交易失败或承担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 披露后果的说明文件 |
| 监管许可信息 | 向政府部门申请的未公开审批文件(如产品认证、生产许可),披露可能影响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 监管机构书面回执或沟通记录 |
| 危机应对 | 正在处置的重大安全事故、舆 | 《突发事件应对法》 | 应急管理部门或公关 |
| 信息 | 情事件等,披露可能引发社会恐慌或妨碍应急处置 | 第十条 | 顾问的风险评估报告 |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内容进行登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五)内部审批流程等;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当定期核查内幕知情人行为,并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五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有关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出现前款第(二)项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及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公司 | |||
| 申请日期 |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 暂缓豁免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 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 | |||
| 暂缓披露的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理由和依据 | ||||
|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外部鉴证机构名称鉴证结论摘要 | |||
| 暂缓披露的时间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 | 否 | ||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 | 否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
|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 董事长意见 |
附件二: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知情人姓名/名称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单位/部门职位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信息地点 | 知悉信息阶段 | 知悉信息方式 | 知悉信息内容 | 知悉信息后的交易记录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1:知情人是公司的,应填写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知悉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件进行详细说明;注4:填报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注6:知悉信息后的交易记录,可以附表形式填写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附件三: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作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二、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配合公司内幕信息核查;
四、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