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慧康(300451)_公司公告_创业慧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时间:2025年11月

创业慧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7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创业慧康股票代码:300451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更好智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永丰路560号1707室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永丰路560号1707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4、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仍在进行中,协议转让、董事会改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 11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3

第五节资金来源 ...... 26

第六节后续计划 ...... 27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9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32

第九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33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34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 35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 38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40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之特定含义如下:

创业慧康、上市公司、公司、目标公司

创业慧康、上市公司、公司、目标公司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更好、受让方、受托方杭州更好智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葛航
更好科技更好科技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锦福源锦福源(海南)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锦福源长弓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权益变动杭州更好受让葛航持有的上市公司96,525,0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23%,同时受托行使葛航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受托行使锦福源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8%)的表决权,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5,780,282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4%
本次转让杭州更好与葛航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葛航持有的上市公司96,525,0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23%
《股份转让协议》杭州更好与葛航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杭州更好与葛航、锦福源分别签署的《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
华检医疗华检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01931.HK
IVDInVitroDiagnostics,体外诊断
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达承医疗达承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方财务顾问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杭州更好智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4MAK0B5B82H
执行事务合伙人更好科技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161,616,162元
实缴出资额160,000,000元
成立日期2025-11-05
经营期限2025-11-05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永丰路560号1707室托管1445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策划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投资持股平台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永丰路560号1707室
通讯电话138****9282

注:根据杭州更好合伙人会议决议,杭州更好出资额由10,000,000元增加至161,616,162元,出资额变更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更好科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达承医疗、更好科技为华检医疗100%控股的企业,合计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出资额,华检医疗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层控股股东。华检医疗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其前两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7.81%、27.36%,华检医疗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更好科技,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更好科技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0XWUX0A
法定代表人缪杨睿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万元
成立日期2024-09-24
经营期限2024-09-24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206号高新工业村R2-B座2楼A289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外投资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其他对外投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主营业务持股比例
1深圳更好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投资持股平台1%,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企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层控股股东华检医疗下属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持股比例
1中华检验国际有限公司(香港)1万港元投资控股直接100%
2华检资本有限公司(香港)1万港元投资控股直接100%
3艾维德中国有限公司(香港)2,405.1250万港元销售医疗设备及耗材直接100%
4威士达医疗有限公司(香港)1万港元销售医疗设备及耗材,并提供与医疗设备有关的售后服务直接100%
5达承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5,000万元销售医疗设备及耗材,并提供与医疗设备有关的售后服务间接100%
6威士达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31.579万美元生产及销售医疗设备及耗材间接94.9998%
7苏州德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04.651936万元销售医疗设备及耗材,并提供与医疗设备有关的售后服务间接5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5年

月,为投资持股平台。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无可披露的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层控股股东华检医疗,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IVD(体外诊断)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其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流动资产总额3,716,6382,982,2132,474,638
非流动资产总额1,807,2461,802,8391,839,639
流动负债总额1,546,6691,199,122945,164
非流动负债总额216,029200,041215,649
权益总额3,761,1863,385,8893,153,464
收益3,162,4153,088,3872,748,809
年内溢利266,034237,126195,53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冯小敏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国深圳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非失信被执行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以及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上层控股股东华检医疗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亦不存在持有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5年11月5日,成立至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2025年11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葛航签署《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为一致行动人。2025年11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锦福源签署《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权益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旨在资源整合、协同发展,利用华检医疗的研发、销售渠道等优势为上市公司提供内部协同赋能,促使上市公司业务稳定发展,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拟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

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转让方与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1)转让方(葛航)及受让方(杭州更好)承诺在本次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18个月不减持持有的股份。

(2)如受让方通过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取得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转让方及受让方承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董事会改组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3)如受让方参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转让方及受让方承诺其持有的股份自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如本承诺函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转让方及受让方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锦福源作出如下承诺:(1)委托方(锦福源)承诺在本次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不减持持有的股份。(2)如受托方(杭州更好)通过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取得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委托方承诺自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持有的股份。(3)如受托方参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并完成,委托方承诺自受托方认购股份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持有的股份。如本承诺函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委托方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另行调整。”

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

2025年11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决议,同意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

2、通过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4、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96,525,0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23%;受托行使上市公司99,255,18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1%。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5,780,282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4%。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2025年11月12日,杭州更好与葛航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葛航持有的上市公司96,525,0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23%。同时,杭州更好与葛航签署《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葛航将所持上市公司的全部155,780,282股股份(含协议转让对应的96,525,096股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杭州更好行使,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6%。

2025年11月14日,杭州更好与锦福源签署《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锦福源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0股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杭州更好行使,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杭州更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5,780,282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4%。

表决权委托后,杭州更好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更好将与上市公司商议择机启动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杭州更好拟向上市公司推荐四名非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人选。无论上市公司是否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若杭州更好提名的上述董事全部当选且占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的半数以上,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杭州更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杭州更好及相关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前本次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比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比

(股)

(股)(股)
杭州更好00096,525,0966.23%12.64%
葛航155,780,28210.06%10.06%59,255,1863.83%0
锦福源40,000,0002.58%2.58%40,000,0002.58%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杭州更好与葛航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2025年11月12日,杭州更好与葛航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转让方:葛航;受让方:杭州更好智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由华检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为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1931.HK)下属企业出资设立的、依照中国境内法律组建和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永丰路560号1707室托管1445号。

2、标的股份转让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其持有目标公司155,780,282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0.06%),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目标公司96,525,096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6.23%,“标的股份”),受让方将受让标的股份,标的股份均处于质押及司法冻结状态。

3、每股转让价格和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平均每股价格为(“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18元。

(2)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0,000万元(“股份转让价款”)。

(3)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目标公司以现金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包括:目标公司已通过有效决议宣告利润分配但尚未实际支付该等利润的情形),则:

除非标的股份相关的现金利润分配由受让方实际收取,否则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按下列公式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股份转让价款等于:股份转让价款减去(标的股份数量与每股税前分红金额的乘积)。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和转让过户

(1)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①股份转让价款应按照如下约定支付:

分期安排

分期安排收款账户支付金额(人民币万元)对应质押给受让方的股份数(股)
首笔转让价款共管账户(对应债权人杜建英)15,50037,747,899
第二笔转让价款共管账户(对应债权人巢湖新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0028,777,331
共管账户(对应债权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00065,002,800
第三笔转让价款共管账户12,500/
第四笔转让价款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5,000/
合计50,000131,528,030

②共管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A、转让方、拟转让的质押股份对应的债权人、受让方、银行四方(或以实际操作为准)共同以受让方名义开设银行共管账户用于接收首笔、第二笔协议转让标的股份转让款。转让方、受让方、银行三方(或以实际操作为准)共同以受让方名义开设银行共管账户用于接收第三笔协议转让标的股份转让款;

B、各方同意,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受让方实际承担。标的股份转让款根据本协议释放完毕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各方应配合注销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如有资金余额(含利息),该余额归转让方所有。

该等转让价款被足额汇至共管账户或转让方指定账户之日在本协议下被称为该笔“转让价款支付日”。

(2)支付及释放首笔转让价款的条件

①受让方应在下列每一条件(“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得以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后5个交易日内,将对应标的股份转让款支付至首笔转让款共管账户:

本次转让协议(包括附件)已由各方依法签署。

②共管资金释放条件

A、目标公司董事会已批准定向增发预案;

B、共管银行在取得该笔付款对应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及冻结状态证明后,自动立即向债权人释放首笔转让价款。

③股份质押

董事会批准定向增发预案后,各方立即毫不延迟地申请办理对应标的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及质押手续;在司法冻结和质押解除的同时,转让方应当立即同步将对应的应质押股份质押至受让方名下。

(3)支付及释放第二笔转让价款的条件

①受让方应在下列每一条件(“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得以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后5个交易日内,将对应标的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第二笔转让款共管账户:

A、受让方已完成对集团公司的法律、财务、税务及业务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事件;

B、目标公司股东会已经批准了定向增发并公告定向增发方案;

C、反垄断审批。已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就本次转让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决定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且该等批准或同意决定不附带任何条件;

D、交易所同意。交易所已就本次转让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

②共管资金释放条件共管银行在取得该笔付款对应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及冻结状态证明后,自动立即向该笔债权人释放第二笔转让价款。

③股份质押在受让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后,各方立即毫不延迟地申请办理对应标的股份解除质押手续;在质押解除的同时,转让方应当立即同步将对应的应质押股份质押至受让方名下。

(4)支付及释放第三笔转让价款的条件

①前二笔转让价款的支付已全部完成并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释放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且截至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日,前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均保持满足的情况下,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三笔转让款。

②共管资金释放条件

所有协议转让标的股份96,525,096股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A股证券账户的变更登记手续已于中证登记公司办理完成,且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供中证登记公司相应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之后,共管银行立即向转让方释放第三笔转让款。

(5)支付第四笔转让价款的条件

受让方应在下列条件(“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后5个交易日内支付第四笔转让款:

目标公司董事会已经按照受让方要求进行改选,受让方可控制过半数董事会席位。但因为受让方的原因导致董事会改选程序不能如期进行,则视为付款条件依然满足。

(6)标的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和过户登记

①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十(30)个交易日内将其于中证登记公司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信息书面通知转让方。

②转让方应于本协议载明的除交易所同意之外的其他各项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均获得满足后的两(2)个交易日内,与受让方共同就本次转让向交易所提交合规确认申请文件,并向交易所报请审批、核准,各方需配合准备并按照前述时间提交应由其各自负责准备的申请文件。

③在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三笔转让款后5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应与受让方共同向中证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本次交易协议转让标的股份一次性过户于受让方A股证券账户的过户登记手续,各方需配合准备并按照前述时间提交应由其各自负责准备的申请文件。

中证登记公司将本协议项下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A股证券账户之日,为过户登记日(“过户登记日”)。各方应促使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在交易所就本次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的有效期内完成。

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之后,各方立即配合办理剩余全部质押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

(7)股东权利

自过户登记日起,受让方应有权获得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

5、过渡期安排

(1)承诺方同意并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直至过户登记日的期间内,除非本协议另行约定,或经受让方同意,其应促使目标公司将:

①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业务经营方式经营业务;

②遵循中国法律和目标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在不限制上述前提下,承诺方同意并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直至过户登记日的期间内,除非本协议另行约定,或经受让方同意,其应促使目标公司不得采取及同意或承诺采取下述行动:

①主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终止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或导致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许可或证照被吊销、撤回或取消;

②对其章程或股东会或董事会议事规则或任何类似组织文件进行任何不利于本次交易的修订,但根据相关法律需要正常修订的除外,在该等情形下,承诺方需尽快书面通知受让方,并告知相关法律依据;

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因目标公司根据已公开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授予股票归属登记或回购注销导致的前述情形除外);

④发行任何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或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购买股权的其他权利),或就此作出任何承诺(因目标公司根据已公开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授予股票归属登记或回购注销导致的前述情形除外);

⑤赎回、回购或另行重新取得、分拆、合并或重新划分其股本;

⑥通过任何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资产业务整合或其他非常规业务交易计划(不包括出于集团成员日常经营需要进行的正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

⑦进行达到如下任何一项标准的任何对外投资、兼并、收购、重要资产购买(不包括在正常业务经营中的原材料采购),或与任何人建立合资企业、合伙关系,签署任何备忘录、意向书或协议:(A)单项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交易;或(B)任何具有跨境性质的交易(包括:交易标的、交易对手方位于中国境外,交易可能涉及中国以外的政府部门的审批或其他含有跨境因素的交易行为);或(C)达到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或(D)任何为取得交易标的控制权的交易。此外,就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其他所有交易,承诺方需在集团成员签署任何备忘录、意向书或协议前及时(最迟不晚于签署该等文件前的十五

(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受让方,并向受让方告知该等交易的具体情况;

⑧进行清算或解散,提交破产申请,或同意提交任何破产申请;

⑨在正常经营活动之外出售、抵押、质押、租赁、转让或处置单项或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累计账面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或账面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

但对集团成员及其业务而言是重要的、或缺少该资产会给集团成员及其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资产,或授予第三方对于上述资产的经营权;⑩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订立任何对目标公司存在不利影响的重大合同,修订或调整任何重大合同的任何重要条款,或同意终止任何重大合同;?改变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人数组成或任何人选,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免除单项金额500万元或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负债;或放弃具有实质性价值的任何重大权利(包括任何重大诉求)(不包括集团成员为正常业务经营与第三方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的债权债务等额抵销行为);

(3)承诺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直至过户登记日的期间内其不得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抵押、设置权利负担于或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处置其于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或享有之权益(包括标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

(4)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与受让方共同及时取得交易所就本次转让出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统一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等手续,各方需就完成前述事项互相提供必要的配合、签署必要的文件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6、赔偿责任

(1)若一方实质性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违约一方为“违约方”),违约方应向受到损失的相关方(“赔偿权利人”)赔偿该等赔偿权利人由于该等违约所承受或招致的所有负债、损失、损害、权利主张、费用和开支、利息、裁决、判决和罚金(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顾问费,由任何主体提起或以其他方式引发的任何诉求)(且上述损失应包含赔偿权利人由接受赔偿而产生的任何相关税费等,以下合称“损失”)。

(2)若因转让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名下(但未能按期过户是由于受让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或责任,或者是由于政府部门客观原因导致本次转让相关的必要政府批准无法取

得所造成或导致的除外),则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照受让方已向其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每日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并向受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3)若因受让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或受让方在满足释放条件的情况下故意阻止共管账户资金释放的,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每日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并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二)杭州更好与葛航之《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12日,杭州更好与葛航签订《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委托方:葛航;

受托方:杭州更好智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份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委托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或“委托股份”)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内,如本次转让完成过户,或因目标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委托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标的股份。

(2)委托方同意无偿且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方作为标的股份对应表决权唯

一、排他的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受托方可根据其意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案权、参会权及监督建议权。为免歧义,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方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3、委托权利的行使

(1)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意思表示

自行行使,无需事先通知委托人或者征求委托人同意,亦无需委托人再就具体委托事项出具委托书、委托函等法律文件,目标公司应根据受托人的意见召集、召开股东会及统计表决结果,委托人对受托人行使委托权利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2)尽管存在前述约定,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关需要、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或目标公司行使标的股份之股东权利需要,委托方有义务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积极配合且充分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必要时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委托方、受托方保证协助目标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等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4、委托期限

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以下情形孰早发生之日止:(1)受托方取得目标公司定向增发股份之日且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止;(2)委托方或其继承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之日止;(3)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之日止;或(4)因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股份转让协议》明确规定交易终止之日。

5、协议生效及修改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6、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未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任何一方因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守约方的相应损失及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全部费用。

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并

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其他双方确认,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委托方与受托人为一致行动人。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受托方不得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权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补偿,除非系受托方原因或导致。

(三)杭州更好与锦福源之《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2025年11月14日,杭州更好与锦福源签署《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受托方/甲方:杭州更好智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方/乙方:锦福源(海南)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锦福源长弓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2、表决权委托双方同意,委托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杭州更好行使。委托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杭州更好作为标的股份对应表决权唯一、排他的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杭州更好可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股东权利。

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委托方不再在具体的股东会上就上述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目标公司应根据杭州更好的意见召集、召开股东会及统计表决结果。如因监管机关需要或杭州更好行使标的股份之股东权利需要,委托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杭州更好行使上述权利。

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以下任一时点达到

(孰早)时终止:

(1)受托方通过目标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或其他方式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之日止,且终止委托不影响受托方控制权;(2)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之日止;或(3)因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受托方与葛航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明确规定交易终止之日。

3、其他

双方确认,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委托方与受托人为一致行动人。

甲方承诺,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如果乙方拟处置标的股份的,甲方同意按照5.18元/股的价格(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相应价格需进行调整)或者按照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购买乙方持有的全部股份,委托方亦有权利按照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以更高价格将股份出售给第三方。

委托方拟采取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委托股份的,同等条件下,受托方对委托方减持的委托股份享有优先受让权。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锦福源持有上市公司40,000,000股股份,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葛航持有上市公司155,780,282股股份,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存在的股份质押/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持有人质押数量(股)质权人名称
1葛航11,000,000叶建
2葛航11,000,000陈东
3葛航40,000,000杜建英
4葛航28,777,331巢湖新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葛航65,002,80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155,780,131
序号持有人司法冻结数量(股)执行冻结法院
1葛航11,000,000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葛航11,000,000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3葛航37,747,899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葛航59,447,500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葛航2,252,252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计121,447,651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各方将申请办理相应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及质押手续,及将对应的应质押股份质押至杭州更好名下。委托方葛航应确保杭州更好所获得的表决权委托的稳定性。

第五节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根据杭州更好与葛航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杭州更好受让葛航持有的上市公司96,525,096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5.18元,交易总额5亿元,支付方式为货币资金。

二、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借贷资金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证监会规定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华检医疗或其控制的关联方可利用其研发、销售渠道等优势为上市公司提供内部协同赋能,促使上市公司业务稳定发展。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十一名成员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六名,独立董事四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其中四名非独立董事和两名独立董事应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的人士担任。本次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均应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的人士担任。

未来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调整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继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组织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五)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避免和消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未来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本承诺人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经

营主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4、上述承诺于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本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上述承诺于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本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5年11月,为投资持股平台,尚无可披露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层控股股东华检医疗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01931.HK,其最近三年财务情况见香港交易所披露易(https://www.hkexnews.hk)披露的财务报表。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更好智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更好科技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冯小敏

年月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袁光顺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瑞平胡晓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9、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更好智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更好科技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冯小敏

年月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杭州市
股票简称创业慧康股票代码30045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杭州更好智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杭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不变□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葛航、锦福源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为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本次权益变动前,葛航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股份转让变动数量:96,525,096股变动比例:6.23%表决权委托变动数量:99,255,186股变动比例:6.41%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否□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2、通过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4、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更好智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更好科技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冯小敏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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