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山河药辅股票代码:30045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吴长虹住所及通信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XX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尹稚雅住所及通信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XX号股份变动性质:继承
签署日期:2025年9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四节资金来源 ...... 8
第五节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 ...... 9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1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2
第八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
第九节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十节备查文件 ......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8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本报告书 | 指 |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山河药辅、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吴长虹女士,系被继承人尹正龙先生的配偶;尹稚雅女士,系被继承人尹正龙先生的女儿 |
| 本次权益变动 | 吴长虹女士、尹稚雅女士继承尹正龙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民法典》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注:本报告书的占比数据均以公司当期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有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姓名:吴长虹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3401041965********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姓名:尹稚雅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3404031996********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一)吴长虹女士:2019年-2021年6月在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教学,任高级讲师;2021年6月于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退休;2020年8月至2025年8月,任安徽联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尹稚雅女士:2018年-2025年就读于美国新泽西州州立大学(Rutgers,TheStateUniversityofNewJersey),食品与营养学,博士学位。2019年-至今,就职于美国新泽西州州立大学,历任大学助教、科研助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山河药辅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所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山河药辅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及以上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长虹女士为尹稚雅女士的母亲,具有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因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正龙先生逝世,信息披露义务人吴长虹女士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依法继承尹正龙先生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尹稚雅女士通过依法继承尹正龙先生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
根据《民法典》及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于2025年9月26日出具的(2025)皖淮正公证字第707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
1、尹正龙先生生前持有公司股份63,057,4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96%)。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山河药辅,证券代码:300452)股份31,528,727股]为被继承人尹正龙先生的遗产。
2、尹正龙先生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继承人尹正龙先生遗产应由其妻子吴长虹、女儿尹稚雅2人共同继承。本次权益变动后吴长虹女士将直接持有山河药辅47,293,091股股票,占山河药辅总股本的20.172%,尹稚雅将直接持有山河药辅15,764,363股股票,占山河药辅总股本的6.724%。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吴长虹女士和尹稚雅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3,057,4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96%。
3、吴长虹女士与尹稚雅女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尹稚雅女士将其所持有山河药辅全部股份的身份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会权、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身份性权利全部委托吴长虹女士行使。至此,吴长虹女士持有63,057,454股山河药辅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896%。山河药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尹正龙先生变更为吴长虹女士。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本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的本公司权益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吴长虹女士、尹稚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2025年8月26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正龙先生不幸逝世。尹正龙先生生前持有公司63,057,4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896%。
本次权益变动后,吴长虹女士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7,293,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72%,尹稚雅女士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764,3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24%。
其中吴长虹女士持有公司表决权63,057,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896%,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吴长虹女士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稚雅女士为其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表决权数量 | 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数量 | 表决权比例 | |
| 尹正龙 | 63,057,454 | 26.896 | 0 | 0 | 0 | 0 |
| 吴长虹 | 0 | 0 | 47,293,091 | 20.172 | 63,057,454 | 26.896 |
| 尹稚雅 | 0 | 0 | 15,764,363 | 6.724 | 0 | 0 |
| 合计 | 63,057,454 | 26.896 | 63,057,454 | 26.896 | 63,057,454 | 26.896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拟非交易过户的63,057,454股也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股份非交易过户的具体进展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吴长虹女士、尹稚雅女士将承继并继续履行尹正龙先生生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股东对外公开披露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承诺。
第四节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非交易过户)所致,不涉及新股申购、增减持股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五节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未来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与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有拟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对原来由尹正龙先生担任董事职位进行补选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其他调整的计划。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否有拟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吴长虹女士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稚雅女士为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继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分析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后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签署声明及承诺书,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重大交易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已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九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25)皖淮南正公证字第7078号《公证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承诺和声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吴长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尹稚雅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吴长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尹稚雅
年月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淮南市 |
| 股票简称 | 山河药辅 | 股票代码 | 30045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吴长虹;尹稚雅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普通股股票持股数量:0持股比例:0% |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后,吴长虹女士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7,293,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72%,尹稚雅女士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764,3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24%。其中吴长虹女士持有公司表决权63,057,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896%。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所持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变动方式为继承。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否□不适用√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吴长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尹稚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