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应及时对外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
第八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离职,应当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存在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第十八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