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300478)_公司公告_杭州高新:关于股东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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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关于股东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300478证券简称:杭州高新公告编号:2025-073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司法拍卖标的为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万人中盈(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万人中盈”)所持5,000,050股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3.95%。

2、万人中盈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与治理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本次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流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于2025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司法拍卖流拍暨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万人中盈持有的5,833,650股公司股份因到期撤牌已流拍。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淄博法院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处置万人中盈所持公司股票中的833,600股。近日,公司经网络查询获悉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法院”)将于2025年12月25日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www.sdcqjy.com)上对万人中盈持有的公司5,000,050股股份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情况

1.本次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拍卖等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否为限售股及限售类型拍卖时间拍卖人原因
1万人中盈500,00010%0.395%2025年12月25日淄博法院司法裁定
2万人中盈500,00010%0.395%2025年12月25日淄博法院司法裁定
3万人中盈500,00010%0.395%2025年12月25日淄博法院司法裁定
4万人中盈500,00010%0.395%2025年12月25日淄博法院司法裁定
5万人中盈500,00010%0.395%2025年12月25日淄博法院司法裁定
6万人中盈500,00010%0.395%2025年12月25日淄博法院司法裁定
7万人中盈500,00010%0.395%2025年12月25日淄博法院司法裁定
8万人中盈500,00010%0.395%2025年12月25日淄博法院司法裁定
9万人中盈500,00010%0.395%2025年12月25日淄博法院司法裁定
10万人中盈500,05010%0.395%2025年12月25日淄博法院司法裁定
合计--5,000,050100%3.95%---

挂牌公告期:2025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到期撤牌。

2、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冻结的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累计被拍卖/冻结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万人中盈5,000,0503.95%累计被拍卖00%0%
累计被冻结5,000,050100%3.95%
吕俊坤6,333,7285.00%累计被拍卖00%0.00%
累计被冻结6,333,728100%5.00%
双帆投资30.00%累计被拍卖00%0%
累计被冻结00%0%
合计:11,333,7818.95%累计被拍卖00%0%
累计被冻结11,333,778100%8.95%

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15日,淄博法院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处置万人中盈所持公司股票中的500,000股。2025年12月8日,淄博法院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处置万人中盈所持公司股票中的833,6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其他情况说明

1、万人中盈与吕俊坤、中国双帆投资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帆投资”)系一致行动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万人中盈直接持有公司5,000,0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5%;吕俊坤直接持有公司6,333,7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双帆投资持有公司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0%,吕俊坤系双帆投资实际控制人。

2、鉴于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拍卖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上市公司大股东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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