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300479)_公司公告_神思电子: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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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思电子:对外担保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行为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上述第一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上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对外担保审批

第七条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八条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

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一条财务部同意提供担保的,应以书面报告提交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同意后,应将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四条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七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八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九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条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约定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

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相关部门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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