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升药业(300485)_公司公告_赛升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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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升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且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产总额30%;

(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七)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人员。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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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其中,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送和保管。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传送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亦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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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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