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 充分行使权力,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且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公 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 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 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 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票程序
第六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应当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 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 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八条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1、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 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2、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 数超过应选人数的,需按本细则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 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3、如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 的董事候选人少 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选 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 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的,则应在该次 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提供网络投票 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