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300508)_公司公告_维宏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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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1-28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上午9:

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9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汤同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35,337,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8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4,820,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0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6人,代表股份517,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人,代表股份517,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人,代表股份517,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288,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715%;反对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33%;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289,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6%;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9,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874%;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4%;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286,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0%;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05%;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4%;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赵丹妮律师、陈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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