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4,127.6526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 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项目概述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与苏华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联合体协议书》 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贵州威宁保龙(20+30+30)MW 风电场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或“案涉项目”)EPC 总承包的投标,并收到贵州保龙新能源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保龙”)发来的中标通知书,中标总价为5.5 亿元。详 见公司于2023 年6 月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2024 年4 月,公司致函贵州保龙,与贵州保龙解除双方签订的《贵州威宁 保龙(20+30+30)MW 风电场项目EPC 总承包合同》,详见公司于2024 年4 月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贵州保龙项 目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二、项目进展暨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案号: (2026) 黔0526 民初2439 号)和原告贵州保龙发来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就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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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当事人
原告:贵州保龙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开发区五里岗产业园区
被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延寿路4 号
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案涉《贵州威宁保龙(20+30+30)MW 风电场项目EPC 总承包合
同》已于2024 年1 月11 日终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风机采购增加费用1,000 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融资成本增加费用暂计2,351.75 万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融资保函费用37.3626 万元;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38.54 万元;
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民事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作为发包人的贵州威宁保龙(20+30+30)MW 风电场项目,由被告作为
牵头人的联合体中标,并与原告签订了《贵州威宁保龙(20+30+30)MW 风电场项
目EPC 总承包合同》(下称《EPC 合同》)。然《EPC 合同》签订后,被告作为
联合体牵头人未及时履行《EPC 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进项目
融资、提交履约保函、签订风机设备采购合同、保障项目工期进度等,已构成实
质性违约。
根据《EPC 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3 款“资金来源”约定,
由被告负责融资建设。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被告为牵头单位,负责项目
设备采购及融资,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
有关的一切事宜。但在《EPC 合同》签订后,被告迟迟未能落实本项目资金,
经原告多次催告无果,严重影响案涉项目正常推进。
根据被告向原告提交的《联合体协议书》第3 条“联合体的职责分工”载明:
“风机主机及叶片、塔筒、锚栓、电气设备的采购由联合体牵头方即被告负责实
施”。2023 年7 月25 日,被告向风机设备供应商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金风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金风公司为中标单位,但,被告迟迟未 与金风公司签订合同,导致风机设备无法按期交货进场,造成工期延误。
被告上述种种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根据《EPC 合同》:第21.2 条约 定,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因被告拒不纠正前述严重违法违约行为,已不具备履约 诚信及履约能力,无奈之下,原告于2024 年1 月9 日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 知书》终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案涉合同已于被告实际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即2024 年1 月11 日终止。
在《EPC 合同》终止后,因风电市场环境变化导致风机价格上涨,风机采购 合同金额由13108.8748 万元变更为14108.8748 万元,增加费用系因被告违约行 为导致,故应由被告承担。
另因被告迟迟未能落实本项目资金,原告在《EPC 合同》解除后增加融资成 本暂计2351.75 万元,以及融资保函费用37.3626 万元,应由被告承担。
另根据《EPC 合同》第21.5 条约定:“根据发承包三方确认的资金支付计划 (含三方签订的分包和供应合同的付款)(见附表),对于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而造 成工期延误的,联合体牵头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按应付未付款项的年化10%利息 支付违约金,发包方在结算中扣除。”因被告未及时按照《资金计划表》支付工 程款,造成工期延误,故应依约应承担违约金738.54 万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的预计开庭时间为2026 年4 月13 日,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 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 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并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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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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