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第四条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第六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事中跟进,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意见的事后沟通;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的及时披露;
(四)负责对年度报告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重大事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如有必要,独立董事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第八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第十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
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等重大事项进行审阅,应当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或审议意见。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十四条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递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三)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或审议意见。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审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第二十二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窗口期(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日)内,独立董事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