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第八条《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内审部,内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九)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和本委员会承担最终责任;
(十)审查、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根据内审部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形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一)协调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十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如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经审计委员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员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委托无效。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连同授权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议事规则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