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300536)_公司公告_农尚环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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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尚环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及后续实施

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一),并由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交所规则、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制度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一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子公司

申请部门/子公司申请人
申请时间申请类型□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是□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是□否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单位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该信息;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四、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五、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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