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300538)_公司公告_同益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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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四)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应披露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节信息披露时点及要求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四条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公司财经服务部应做好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知悉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节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第五十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经服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财经服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应披露事项;

(二)证券部负责拟定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公告定稿提交董事长批准;

(五)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指定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节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和唯一指定处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五十七条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投资者来访应签署承诺书。

第五十八条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想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部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五十九条证券部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节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六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六十四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留司察看、开除等处罚,并可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以外”、“低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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